法意与人情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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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与人情的冲突
作者:丁蕾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 要】血亲复仇作为道德伦理的义务,被儒家视为孝道的一种,受到大肆吹捧,但其本质上却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是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从古至今,我们一直面临着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一方面是任何时候都要被信仰的法律,另一方面是来自民众的力量,他们之间的较量从未停止过。
【关键词】血亲复仇;法律;人情;冲突;统一
“血亲复仇”被看作为一种道德伦理的义务,在我国古代社会私和父母之仇的行为不仅为道德所唾弃,也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但是血亲复仇本身就是一种仇杀,在本质上是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儒家一方面在立法上对其予以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又要将这些实为犯罪的行为置于礼法的统领下。但在不同的时代,统治者对于这些制度都存在矛盾态度。中国古代社会这种始终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伦理作为治国方略和评判标准,势必会出现“曲法为情”或“合法悖情”现象。古代社会思想观念对中国人的法律观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并未消除。
彭宇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再是人们茶余饭后的焦点,但其影响仍在——老太太跌倒不敢扶,民众害怕被赖上,害怕做了好事却要被法律判决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法官所做出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为何在社会上引起了如此的大争议?产生了如此不良的后果?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只是死死地遵守法条,没有考虑到民众的心里承受能力。法律与人情的冲突在当今社会依旧存在,如何处理好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关系,也是检验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块试金石。
本文所涉及的人情是民众抛开法律规定,法院做出的判决符合他们以社会生活经验做出的预期。作为与人情相对概念的“法”,可以理解为国家的法律规范,它是超越情理的东西,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权力与义务关系的强制性规范,是理性的产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文化强调礼治,德治,使法律充满了人情味,儒家思想的不断传承,使得“人情”这一理念传承至今。抛开人情,单依法律规定是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它仅仅是法条上的公平、正义。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实效是另一回事。从上文提到的“彭宇案”可以看出,法意脱离人情,势必会变成僵死的法条,拘泥于僵死的法条,做出与民众价值观相背离的判决,只能削弱法律的权威。伯尔曼教授说:“每个人都知道,没有任何警察可以实施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这也就是说真正能够阻止犯罪的乃是宗法的传统,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跳出人情,忽视民意只能导致法律形同虚设,所谓的法条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在当代中国,单依法律,跳出人情,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