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丽水市财政局
丽科﹝2012﹞64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院所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2010‟10号)精神,为集聚科技资源,优化科技资源的增量配臵,联合开展技术攻关,进一步推动行业科技自主创新,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市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强化平台的规范运行和科学管理,促进行业科技资源有效配臵和综合运用,增强行业科技创新和自我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丽委„2010‟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市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围绕丽水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重大需求,通过有效整合和优化行业各类科技资源,组织和开展行业共性或关键技术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并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产品检验检测、人才培养、技术与信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提供基础条件保障,能够满足行业技术提升基本需求的创新载体。
第三条 平台建设需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突出科学规划,布局合理。针对全市区域产业发展趋势进行统筹规划, 突出政府主动设计,强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致力改善创新条件,强化公共服务。通过改善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为业内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科技服务。
整合存量资源,优化增量配臵。打破部门、地区和单位的界限,通过必要的增量投入带动存量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科技资源的共享性和利用率。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运作,多方投入,产学研相结合。在各级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同时,积极引导和吸纳企业参与平台建设,使企业成为平台建设投入主体、应用主体和技术创新活动主体。加强产学研相结合,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用,建立人才流动、资源共享、竞争高效、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促进平台建设和发展。
重视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通过各种方式,营造良好环境,培育创新队伍,使平台成为集聚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平台主要依托在市内具备良好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等单位开展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平台建设总体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立项会审,组织年度(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科技局(含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新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指导平台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平台建设单位是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平台建设方案和平台建设中长期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协调平台牵头建设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关系;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定期报告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基本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七条 建设的平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围绕全市重点行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平台建设,建设的平台需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申报平台建设的产业一般要求全市工业产值规模在10亿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2亿以上,农业产值规模在2亿元以上。
2.平台具备良好的组织运行机制。平台建设和管理班子健全,结构合理,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建设单位与参与单位能够提供平台建设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3.平台建设单位须为市行业内产业规模或技术研发水平排名前五的龙头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资源。平台建成后,要求平台具备中级职称以上(其中正高以上不少于3名)科技人员10名以上、仪器设备价值300万元以上、科研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4.平台必须具有明确的专业服务方向和量大面广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一般应在20家以上,同时具备集聚创新资源、设计创新课题、组织联合攻关、提供技术服务、实施成果转化、开展人员培训、传播科技信息的基本功能。
5、平台应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从事科研、技术服务、设备维修和管理的固定人员队伍,保持一支高效、流动的从事科研、技术服务的高级研究人员队伍。
6.平台建设单位是企业的需组织实施过至少一项以上在业内有影响的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建设单位是高校或科研院所的需有获得过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业内科研成果或获得业内已在运用的发明专利等发明创造。
7. 平台必须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组建。建设单位和参与单位须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建设单位要承担起管理和协调职能,确保平台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到产业化一条龙的创新科技服务得到及时有效地发挥。
8. 平台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并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要突出社会效益,自觉接受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 平台可自主管理平台的内部事物,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八条 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与立项审批程序:
1. 平台建设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定期审理。申报单位
对照平台基本条件,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平台建设背景、平台建设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平台组织架构、平台功能定位、平台建设目标、平台运行模式、平台服务对象、平台服务计划、平台建设经费构成、仪器设备清单、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等。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县(市、区)或市开发区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后报市科技局。
2. 市科技局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并经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 通过初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可通过认定、暂缓通过认定的评价意见,评价结果在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4.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并与项目平台建设单位签订计划合同书。
第四章 建设期管理
第九条 平台建设实行分步实施、动态调整方式,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平台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其中建设期1-2年,试运行期2年。
第十条 平台建设单位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平台工作台帐;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注重把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进行有效结合,保证相
关科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平台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定期(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建设进展情况。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年度对平台建设项目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经费补助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所需资金以平台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经费补助为辅。行业平台建设单位属地财政也应给予一定经费的补助支持,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的顺利建设及运行。
第十三条 丽水市内被认定为市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的,分三年补助,每年补助经费30万元。
第十四条 平台需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合同书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为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而产生的与创新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费、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费、技术合作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工作经费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第十五条 对撤消、终止或验收未通过的平台建设项目,平台建设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提交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审计报
告,并终止后续经费拨付。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行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按照《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市委[2010]10号)文件精神予以兑现,但在实际拨付时需扣除获得市级平台认定所给予的补助金额。
第六章 运行与评估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应遵循“整合、完善、提高、开放、共享、高效”的建设思路,建立健全保障平台运行和发展的管理机构,逐步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的目标。探索平台在相关科技专项组织、项目评审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和指导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平台应以开展社会化、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取得收入为主要目标,同时鼓励支持平台承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进一步完善其服务功能,提高其服务能力。优先推荐运行绩效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平台列入省、国家平台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 平台正式运行后,建设单位每年12月份须向市科技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平台资格。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按上级平台管理规定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市级平台评价依据,不再重复考核。
第七章 平台验收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期满应按时验收,验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丽水市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
2. 丽水市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计划合同书;
3. 平台建设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4. 平台建设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5. 平台建设项目绩效评估报告;
6. 与平台建设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反馈意见(包括服务对象创新能力提高的有关佐证材料)。
7. 平台运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平台中长期发展规划。
8. 购臵仪器、设备、专利数据库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二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的平台,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者,取消平台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创新平台 管理办法 通知
丽水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