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李嘉图学说两大矛盾的新解
[转载]李嘉图学说两大矛盾的新解 (2012-06-25 15:55:54)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李嘉图学说两大矛盾的新解作者:sante701702
我们知道,作为古典经济学完成者的李嘉图的学说中存在着两大矛盾,即等价交换与利润的矛盾,价值规律与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矛盾。因为按照前者,既然是等价交换,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就该是工人创造的全部价值,则资本家就无法获得利润。但事实是资本家又的确获得了利润,但这又似乎与等价交换规律相矛盾;而按照后者,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各资本家以同量的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就不同,但是各资本家又必须实现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就与价值规律相矛盾。对于这两大矛盾,李嘉图及其拥护者始终没有能够解决,从而古典经济学陷入了绝境。而“从这种绝境中找到出路的那个人就是卡尔.马克思。”[1]
一、马克思对两大矛盾的解答
对于雇佣劳动与资本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资本家不可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这种交换的结果,使资本家获得了剩余价值,即利润,马克思是通过将劳动力与劳动进行区分,认为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商品而不是劳动者商品来进行解答的。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劳动即劳动力的使用不是商品,不能出售。在工人与资本家成交之前,劳动并不存在,因而无法将劳动当作商品出售;在工人的劳动开始以后,劳动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不能被工人再当作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因此,工人出卖的就不是劳动,而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让资本家在一定的时间内支配的属于自己的劳动力。而劳动力的价值,按照马克思的思想,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因而资本家为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而支付给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与劳动者本身为资本家创造了多少价值没有关系。因而,人们之所以会认为资本家获得利润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是由于将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的价值相混淆了,这样由于劳动者在资本家那里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远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而误以为是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了。而事实上,劳动本身没有价值,劳动者本人也无法成为商品加以出卖,因而劳动者出卖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商品,资本家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正好是等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因而这种交换是一种等价交换。
对于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中投入等量资本,使用不等量的活劳动,生产不相等的剩余价值,从而应该获得不相等的利润,而实际情况却是,不同部门的等量投资,不论资本的有机构成如何不同,使用的活劳动量上有何差异,等量资本在相等的时间内总能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马克思是通过引进生产价格理论来解答的。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部门间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或周转速度不同,个别利润率存在差异,这样在竞争的作用
下,使得部门间利润率趋同、形成平均利润率,进而生产价格规律取代价值规律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经济规律。另外,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还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马克思本人明确地指出了,当“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之后,劳动决定的价值就会转化为生产价格,这种生产价格“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2]
二、我们对第一个矛盾的新解答
对于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马克思尽管给我们做出了表率,但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真理的同时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穷尽了真理,是唯一的真理。我们不能将马克思主义当作教条,而应该是思想的指导,学习的榜样,正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3]因而我们也可以运用马克思主义教给我们的方法对某一问题做出自己的回答。而在李嘉图的学说中存在的这两大矛盾的这个问题上,更是有必要也有可能做出新的解答。
就拿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来说,马克思虽然已经科学地进行了解答,但是其解答对于一些爱钻牛角尖尤其是对那些对马克思怀有敌意的西方经济学家来说,还是很容易被他们反击。因为对于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马克思的解答集中体现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交换的商品到底是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上,而无论是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它们本身不过是一个名字而已,并不会改变资本家支付给工人工资而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这一事实。如果就因为利润与等价交换矛盾了就将这一事实称为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而非劳动商品的交换,好比当我们看到市场上鸡蛋的价格小于鸡蛋的价值时,就说此时鸡蛋的所有者出售的不是鸡蛋,而仅是蛋黄一样,并非所有人都会信服。因为不管你说此时交换的商品是鸡蛋商品还是蛋黄商品,事实都是通过这个价格鸡蛋的所有者把整个鸡蛋都让渡给了对方。所以此时,将交换的商品是定义为鸡蛋还是定义为蛋黄都没有什么分别,也没多少意义。要使这种区分有意义,只能是让各自对应不同的事实,比如将那些只让渡蛋黄而不同时让渡蛋白和蛋壳的交易对象定义为是蛋黄商品,而将那些整个鸡蛋都让渡的交易对象定名为鸡蛋商品,此时区分交易的商品到底是蛋黄商品还是鸡蛋商品就是有意义的。而在资本家与工人的交换中,事实只有一个,因而,无论将交易对象定义为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都是可以的,因为这二者在名称上的差别并不会产生实际的差别。所以,以交换的商品到底是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或者是劳动者商品来解答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难免会让一部分人难以信服。因此,我们有必要用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来进行解答。
事实上,我们认为,等价交换与利润之间的矛盾这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等价交换指的是商品交换过程,而利润指的生产出的产品的价格总和与总成本之差。所以前者只涉及到交换过程,而后者即涉及到交换过程更涉及到生产过程。而交换过程不是劳动过程因而不创造价值,但生产过程涉及到劳动过程因而肯定是创造(新)价值的。仅就这一点看,利润的产生也是很可以理解的。即很明显,利润可以也必然是产生于生产过程,这样,交换过程的等价交换并不会妨害利润的产生。相反,如果谁想只是通过交换过程而产生利润,而交换无论进行多少次,因为都不是劳动过程从而不会创造价值,因而这种企图肯定不会成功。要成功只能是通过高卖低买,因而看起来会与等价交换原则相矛盾。但我们这里涉及的除了交换过程还有生产过程这一创造(新)价值的环节,因而即使从表面来看也不会有任何矛盾。但李嘉图却认为是矛盾的,这是他自身的理论认识存在误区而产生的“幻觉”。这个“幻觉”来自于他把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这二者混淆了。当然了,一般商品,比如自行车、苹果,它们有价值,因为在它们身上凝结了一般人类劳动,但它们本身不是人,不会劳动,因而不可能创造价值。因此,对于,一般商品,无论它们自身的价值有多高,它们所能创造的价值永远为零。而劳动者不一样,不管工人在与资本家交换时是交换的劳动力商品还是劳动商品,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只是而且必定是该商品的价值,至于这个商品能创造多少价值,那是与商品本身的价值不同的问题,因而是可以不必考虑的。如果非要将等价交换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联系起来,那就等于说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应该是等于零才能说是等价交换了。但对于一般商品,李嘉图等人并没有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等同,并与等价交换联系起来,从而认为商品交换中存在着与等价交换相矛盾的现象。而一当面对的商品是劳动力商品这一特殊商品时,李嘉图等人就鬼使神差地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存在的价值混淆了,从而认为如果是等价交换,那么劳动者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劳动力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就应该等于劳动者的工资(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如此一来,劳动者创造的全部价值都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了,那么资本家的利润自然也无从产生。所以,利润就与等价交换相矛盾了。因此,只要我们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明确地区分开来,所谓利润与等价交换之间的矛盾就显然是无稽之谈。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并没有如李嘉图那样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做出了自己的回答。而且应该说他的解答也是完全合理的,只是在说服力上不如我们这里的解答。原因就在于他没有强调出出现这一矛盾的关键,即他通过论证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并不是劳动本身而只是劳动力,因而工资只需要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相等就是等价交换,而利润完全可以通过劳动者运用劳动力创造出新价值而获得。因而,马克思已接近认识到了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区别。只不过,他是通过将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商品之间的区别来达到实际应该解决的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区别。而为此,他就必须解释为何工人出售给资本家的是劳动力商品而不是劳动商品。而他对于劳动为何不能成为商品的解释即使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至少说服力不强,尤其是放在我们现在的时代来看,更是如此。比如,就拿他说的劳动要成为商品,必须在交换时就已存在,这一点,现在已很多商品就不是如此。而且对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马克思认为其特殊性就特殊在劳动力商品是一种能创造大于自身价值的商品。这话本也没有错,但它容易给某些学者钻空子,似乎其它商品也能创造价值,而劳动力
商品与它们的区别只是劳动力商品能创造大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而其它商品只能创造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就让知识价值论者、科技价值论者钻了空子,说什么在现代社会,知识、科技这些商品也能创造价值。如果马克思在此明确地指出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一种能创造价值的商品,那么,这自然意味着其他商品都不会创造价值,因而知识价值论、科技价值论也就不会有市场了。而且,按照马克思的定义,似乎只要是劳动力商品,无论它是积极工作还是消极怠工,它所能创造的价值就只会大于而不会小于或等于自身价值的价值。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因为实际情况是,资本家总存在着因为劳动力不满资本家的残酷剥削而消极怠工甚至罢工因而使资本家面临亏本的威胁。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可以通过拒绝支付工人原定的工资或随意降低工资来减轻自己的损失。但不管怎么样,工人为维持自身及家人生活而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与工人在实际工作中创造的价值毕竟是两回事,后者大于、等于或小于前者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因此,对于李嘉图学说中的第一个矛盾,我们的解答是商品的价值与商品所能创造的价值是两码事,等价交换要求的只是在交换领域资本家为购买商品而支付的价值等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而利润要求的是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和超过其成本总和,由于在生产过程是价值创造过程,因而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完全有可能超过其成本总和。而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殊性就在于这个差额不是归参与生产的劳动者本人所有,而是被资本家以利润的形式无偿占有了。而资本家之所以能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一部分价值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将自己当成商品买给了资本家,而资本家在获得了劳动力这种能创造价值的特殊商品后就使获得利润成为可能。
三、对第二个矛盾的新解答
对于李嘉图学说中的第二个矛盾,即“等量资本,无论它们的有机构成如何,都提供相等的利润,或者说,提供一般利润率。”[4] 马克思是通过引进生产价格规律来代替价值规律进行解释的。本来,在资本有机构成相同的情况下,或在可变资本也即工资的比例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劳动价值论,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是与价值规律相符合的。但是,如果可变资本即工资的比例不一样,在等量资本中劳动创造的价值会发生差别,从而等量资本所能获得的利润量也会出现差别,等量资本就不应该获得等量利润。但资本主义的现实却是等量资本能获得大致相同的利润。为了解释这一矛盾,我们不妨看看这个矛盾是如何产生的。
如图所示,由于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从而导致同是投入100的资本所能生产的剩余价值却是大不相同的,它们分别是30、20、10。如果这三个行业的商品都是按照其价值出售,那么它们的价值就分别是130、120和110。如此一来,这三行业的资本的回报率就显然不同,于是竞争和资本追逐最
佳投资机会的结果,就是这三行业的商品都以120出售。这就产生了出售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因而否定了价值规律。而马克思通过将最后的结果120定义为是生产价格,从而解决了这个矛盾。但问题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生产价格规律要与价值规律统一起来,必须是通过生产价格总额等于价值总额,剩余价值总额与利润总额相等,但这两个命题要成立,必须以劳动价值论成立为前提。因为,如果资本也参与价值的创造,那么很显然生产价格总额就不等于价值总额。而劳动价值论要成立必然要以价值决定价格这一命题成立为前提,可生产价格这个结果正好是要说明在资本主义的发达阶段,商品的价格是由其生产价格而非价值决定的,因此,很显然,在此,我们的目的就与前提矛盾。当然对于这种矛盾,我们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而只假定它是成立的。但是面对着人们对价值转型的怀疑和面对着某一实际商品的价格,比如1922年5月1日英国伦敦的棉布到底是由其价值决定的还是由其生产价格决定的,或者说1822年5月1日英国伦敦的棉布到底是由其价值决定的还是由其生产价格决定的,反正总能找出这么一天,在这一天之前,该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而从这一天开始,该商品的价格转由其生产价格决定。那么这一天到底是哪一天?而对于法国、德国来说,又是哪一天。而当我们要考察的商品换成了手套、袜子或者轮船,它们又分别是哪一天发生这种转变的呢?这就成了一个很烦琐的任务。
事实上,要解答李嘉图学说中的这个矛盾根本没有必要这么做。因为这个矛盾不是来自于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也不是来自于竞争的加剧,而是来自于一个不合理和不现实的假定,这个假定就是假定各行业的剩余价值率都是100%。这个假定的不合理和不现实性表现在,对于生产力不发达因而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一个工人为生产为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都需要工作12小时,资本家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为了获得100%的剩余价值率而让其工作24小时,而对于生产力发达因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工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只需要工作1小时,资本家就很容易为了获得800%的剩余价值率而让其工作9小时甚至更多。这也就是为什么人类社会的第一个社会形态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是原始社会的原因。因为在人类刚产生时,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已需要竭尽全力地劳作,在这种生产力条件下,即使有人想当资本家,也会由于找不到能够生产出超过自身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劳动者而只能是空想。而且,劳动者要能稳定地总是能生产出超过自身需要的生活资料所需要的社会生产力是如此之高,以至于人类社会的第二、第三个社会形态都还不是资本主义社会,而只能分别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以剩余价值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式的生产只能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有可能,而在社会生产力刚达到这个要求时,尽管表面上看,资本家残酷地对待工人,但他所能获得的剩余价值率也不会很高。比如在工人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已需要工作12小时的条件下,表面地看,此时,资本家总让工人工作15甚至16小时,但其剩余价值率也绝不可能达到100%。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工人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只需要工作1小时的条件下,表面地看,此时,资本家只让工人工作8小时,一周还有两天假期,但其剩余价值率却很可能达到200%甚至300%。因此,在由资本技术构成决定而又反映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即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情况下,假定各部门的剩余价值率相同是缺乏说服力的。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假定需要加以修改,即某部门的有机构成越高,它的剩余价值率也越高,
而根据其资本有机构成的情况,我们假设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剩余价值率分别为66%、100%和200%,于是我们有下表: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修改了各部门的剩余价值率后,商品的价格按价值出售,各部门依然可以以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因而我们完全可以在商品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的框架下解释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行业为何还可以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这样,我们就可以省去价值转型的麻烦,也不用弄出两套规律,让人误以为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失灵”了。
为了说明这种结果的必然性,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当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剩余价值率分别为80%、100%和150%时会是什么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Ⅰ、Ⅱ、Ⅲ这三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不同,,而资本追逐有利投资机会的本性就会使Ⅲ行业的资本向Ⅰ行业转移,转移的结果是,由于进入Ⅰ行业的资本太多,从而导致生产的产品也太多,这就使Ⅰ行业的商品的价格偏离价值出现下降,而商品的价格下降必然导致工人为生产出等于自身价值的商品的时间也即必要劳动时间延长,而在工人总劳动时间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的延长必然意味着剩余劳动时间的缩短,也即其所能产生的剩余价值率必然下降,从而必然出现利润率的下降,即从24%下降到20%,而此时剩余价值率也下降为66%。Ⅲ行业的情况也可以按此推理。总之,社会竞争和价值规律共同的作用总会使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需要补充的是,在马克思那里,由于他假定了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行业都具有相同的剩余价值率,因而社会有机构成的提高成了他断定社会平均利润率有不断下降的趋势的主要理由。而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发现,资本有机构成的不断提高恰好成了社会平均利润率不断提高的根据。因此,二者在这一点上恰好相反。对此问题的深入分析已超出了本文的内容,我们只想强调一下可能性,即对于生产力不发达因而主要由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组成的传统社会,一个工人为生产为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都需要工作12小时,在这样的社会,资本家根本不存在获得100%的剩余价值率的可能性,更不可能有100%的社会平均利润率;而对于生产力发达因而主要由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组成的现代社会,工人为生产维持、延续和发展自身劳动力的价值只需要工作1小时,在这样的社会,资本家获得100%甚至更高的剩余价值率的可能性显然是存在的,因而出现100%的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可能性也是有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198、20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06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