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文本范本1
吉林省城市供热供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公司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及用热面积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单位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户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10月25日起至次年 4月10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单位要保证用热户正常的用热参数。
(三)用户室内温度:凡符合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供热期内任何时间住宅卧室、起居室、客厅温度都不得低于18℃。其他条件的按供热单位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执行(根据地区的差异,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温度执行)。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单位根据用热户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28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用热户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单位。
(三)用热户需要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月日至月日间向供热单位申报。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又,签订书面协议,方可改造供热系统或者停止用热。改造、停热施工的所有费用由用热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根据相关物业管理政策法律文件规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业主进、出户阀门处,业主进、出户阀门(含阀门)以外的供热设施(如楼梯间,地沟,泄水井管线等)由供热单位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用热户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 监督用热户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户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 对新增用热户,供热单位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 用热户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单位有权要求用热户立即改正。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的用热费向用热户收取当月热费。
(五) 用热户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户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单位有权中断供热。
(六) 属供热单位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通知用热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 供热单位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户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提前 12 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户。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12 小时内通知用热户。
(八)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户供热。
第六条 用热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户提供热力。
(二) 有权要求对供热单位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 用热户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 用热户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户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五) 用热户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单位。
(六)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单位交热费。
(七)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单位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单位责任致供热质量未达到国家和省(市,县)规定标准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退还用热户室温未达到标准间的热费,还应当向用热户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因供热单位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户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 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户热费外,如造成用热户损失的,在供、用双方共同确认后,供热方应向用热户给予经济补偿。
3.由于供热单位责任事故,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户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1) 用热户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4.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户,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户受到损失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户的违约责任
1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
2
热单位或其他用热户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10月15日起至 年4月10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两份,供热单位持一份,用热户持一份。)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