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探讨
摘 要 本文主要通过网络作者、文学网站以及侵权网站之间的相互联系,探讨如何正确和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
关键词 网络著作权 网络作者 文学网站 集体诉讼
作者简介:曲芮,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7-02
一、网络作者和文学网站
网络作者和文学网站是与网络著作权有关的基本主体。网络作者是指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基于网络技术及网络平台来完成文学作品创作和发表,对网络文学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人 。文学网站是笔者特别提出一个新概念。在迅速发展的网络文学中,独立进行网络传播的网络作者往往很少,大部分网络作者都是通过文学网站的平台来进行文学作品的传播。文学网站与网络作者达成协议后,网络作者上传文学作品到文学网站,文学网站对读者收费,并将部分收入支付给网络作者。其经营模式可以视为电子出版商的一种,然而笔者之所以不能把它简单的称之为电子出版商,是因为文学网站本身并未进行全面的出版工作,仍是以一种网络传播模式的存在 。
二、侵权行为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可以分为几大类,本文主要探讨文学网站和侵权网站的侵权两类,前者涉及网站作者和文学网站之间的侵权关系,后者则是网站作者、文学网站和侵权网站三者之间的侵权关系。
(一)文学网站的侵权行为
首先虽然文学网站的出现促进了网络文学的发展,为网络作者提供了更快更好的传播平台,但在实际运行中,文学网站基于自己的利益需求,存在擅自将网络作者的作品在其它网站上转载、擅自将网络作者的作品出版等侵权行为。
其次,由于文学网站和网络作者签订了著作权合同或传播合同,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因此这类侵权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方面,由于网络传播广但隐蔽性高,网络作者难以得知侵权行为,即使得知侵权,也往往出于地域、成本、取证等方面的考虑放弃求偿。另一方面,网络作者一旦采用了诉讼行为,很可能导致不能继续传播作品,存在权益和利益平衡的问题。 此外,不同文学网站之间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例如,两个网络作者存在侵权问题,但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文学网站,基于利益等原因的考虑,文学网站可能对侵权的网络作者实施保护 。这类侵权不止涉及两个网络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涉及了两个文学网站之间的博弈。而往往在面对着文学网站的侵权的同时,单独依靠网络文学作者的力量是很难求得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二)侵权网站的侵权行为
侵权网站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ICP和ISP两者属于同一个侵权主体,另一类则是ICP和ISP属于不同的侵权主体 。ISP则是指网络连线服务者,是指提供通路以使使用者与因特网连线的从业者,而ICP是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上载供公众访问的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认定唯有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能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情况下,ISP才承担侵权责任。显然,认定ISP存在侵权行为难度很大。同时,针对ICP的求偿也举步维艰,ICP往往由众多用户进行资料的整合和上传,用户地域广,数量多,追偿难度大,这就进一步加剧了网络著作权难以求偿,难以保护的现实问题。
三、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一)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保护网络著作权
我国现行的规范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最近可以追溯到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并未涉及到与文学网站相关的内容。由于目前文学网站已经成为重要的传播途径,因而想要真正的保护网络作者权益,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把文学网站和网络作者这两个主体纳入到法律的规制之内。
此外,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作者很难用技术完整地证明源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而身份证明也容易造成一定的危险性,存在侵权网站为了报复网络作者盗取其身份证信息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因此《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的相关内容需要有所调整 。
(二)明确侵权责任
而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看,为了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主要采取的还是过错原则。即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只有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促使网络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现今自我约束已经很难起到作用,在事实上,ISP往往大部分是对侵权行为知情的。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很难证明ISP存在故意,因而就更难以对ISP进行追偿问题。故而,为了切实的保护网络作者的著作权,可以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推定责任。即无需举证对方具有过错,而直接推定对方应知此事是具有过错的。然而此项责任原则应当进行严格的规定,即必须为恶意的而非善意的第三人,否则会造成法律过于严苛,反而损害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网络现实,大部分ISP往往对侵权行为是知情的,但网络作者很难证明这一点。因此,为了切实保护网络作者的权益,建议把“明知”改为“存在”,同时为了保护ISP的利益,可以适当设定时间线,例如,以3个月作为基本的知情时间,越过半年便默认为网站是实际知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
目前,网络作者在求偿数额上也面临很大的困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首先,计算实际损失时,是按照侵权网站的流量来计算,还是按照侵权的字节来计算?其次,如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计算,将更难计算。实际上,有些侵权网站并不是仅仅依靠对读者收费来获得收益,主要收入来源可能是广告等费用,即通过上传作者文章进行网站宣传,以此赚取广告来源,而这些更是面临着取证难,举证同样困难的困境。因此,一方面应该出台相应的切实可行的计算标准,另一方面应该建立惩罚赔偿机制,加倍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 。
(四)推广集体诉讼模式
为切实保护网络作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运用文学网站的力量,建立集体诉讼模式。这种集体诉讼模式不仅可以降低网络作者的求偿成本和举证难度,而且可以鼓舞网络作者的维权热情,从而使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得到真正的实施。
四、总结
在日新月异的现今,网络的发展突飞猛进,网络文学的已经逐渐成为了现今著作权问题之中难以忽略的另一极。为了切实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完善著作权法刻不容缓。
注释:
张国权.著作权在网络法律保护现状及建议.经济师.2009(4).
毛旭.电子出版商的著作权来源.图书情报工作.2006(10).
纵横作者无罪在纵横文学网上发表《罗浮》一文,起点同样发布仿写的罗浮一文,导致原作者的读者和隐形读者大幅度流失,因而状告起点中文网损害作者收益,蓄意打压纵横文学网。出处:http://news.ccidnet.com/art/1032/20100713/2113819_1.html
ISP和ICP同属于一个侵权人,被告人《云霄阁》网站大面积刊登起点中文网站的小说内容,通过广告位出租谋求经济利益,严重损害了起点中文网的作者和起点中文网的合法权益。出处:http://gaokao.zxxk.com/ArticleInfo.aspx?InfoID=181140 盛大文学网站于2010年3月起诉百度文库侵犯其下作者的合法权益,一审胜诉。出处:http://news.x inhuanet.com/ 2010-11/24/c_12813141.htm
第四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七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张灵敏.论我国著作权在网络发了保护纸缺陷及其完善.经济与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