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什么是安乐死?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案例一:
郑三娃的父亲郑大茂身患绝症,痛苦不堪。郑三娃根据郑大茂的请求,给郑大茂注射过量镇定剂致郑大茂死亡。对郑三娃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人说:郑大茂的同意是真实的,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人说: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到底谁说的是正确的呢?
郑三娃的行属于为积极安乐死的行为。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积极安乐死,是指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我国法律尚未认可积极安乐死,因此,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1、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2、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3、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就目前来说,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公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
案例二
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三缓四,其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视频:儿子买农药助重病母亲自杀被判缓刑4年来源:南方电视台《今日一线》
感谢法官,我知道错了
昨日12时10分许,邓明建走出了看守所大门,红色T恤映衬着苍白的脸,他轻轻牵着妻子走出来,面对重重包围的镜头,寡言的他愈发沉默,说得最多的是“我错了”、“谢谢大家”,此时他眼泛泪光。 新快报(微博):你想到过能被判缓刑吗?
邓明建:没有想到,感谢法官。
新快报:作案时,你知道是犯罪吗?
邓明建:没想到是犯了故意杀人罪,现在知道了,我很后悔,知道错了。
新快报:有什么想对母亲说的吗?
邓明建:我还想她多活两年,不想她死。
新快报:在里面想得最多的是什么?
邓明建:想家,想母亲。我很感谢妻子,我要回去看母亲,去拜拜她。
■新快报记者黄琼通讯员马伟峰范贞卜晓虹崔杰锋黎晓婷
无怨无悔照顾中风老母亲18年,从在老家把屎把尿到带到番禺背母买药,四川孝子邓明建的仁孝感动了亲友相邻,也感动了众多市民。昨日上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这起“孝子杀母”案进行一审宣判,最终采纳公诉人提出的缓刑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邓明建结束了长达一年的羁押,换上妻子带来的红色T恤及白色裤子,脸上惶恐木讷的表情变得平静了一些,拥着妻子走出重重包围圈。
宣判后,番禺法院聘请专业的心理辅导专家对邓明建进行了心理辅导,这也是该院首次将心理矫正引入成年人犯罪案件。
案情
近20年照顾病母令人动容
据了解,现年41岁的邓明建是来自四川的外来务工人员。2011年5月16日14时许,租住在番禺区石碁镇的邓明建向石碁派出所报警,称其母亲李某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但警方尸检却发现是中毒死亡,其后,邓明建坦承,其受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帮其安乐死。
案发后,亲朋邻友普遍反映邓明建平时对母亲甚是孝顺,细心服侍患病母亲近20年。但检察机关认为,邓明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可处缓刑。
在第二次开庭中,公诉人还当庭出示了补充采集的一批证据,还原了邓明建照顾病母近20年令人动容的往事。
据了解,邓明建还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但长期以来,母亲都是由邓明建负责照顾。1991年,邓明建刚结婚不久,母亲便中风瘫痪,其后在邓明建的照顾下,慢慢恢复……为贴补家用,十多年前,邓明建夫妻先后来到广州打工,每月寄钱回家给母亲治病。2010年,邓父突发脑溢血病故,邓明建回老家亲自把母亲背到了广州,在身边照顾。
“经常看他背妈妈上医院,没有这个儿子她(母亲)活不了这么多年。”侯阿姨与邓家人在老家和广州都是邻居,对邓明建10多年来的勤孝看在眼里。妻子华素英也称,母亲每天都要抽筋多次,经常半夜疼醒,邓明建便起身给她按摩。在其出租屋附近的邻里都知道,妈妈的一日三餐、洗澡、梳头等,几乎都由邓明建打理。
因此,邓明建的家人、亲友,老家的广州的,纷纷请求法院轻判“好人”。
自述
母亲一直抓住我的手让我买农药
母亲患有脑血栓,右半身瘫痪,走路要拐杖,但家里没钱一直也没去过正规医院看,在老家也只是请乡下中医看一下。受病痛折磨,母亲多次让我买农药给她喝,但她别的话我都听,这件事我没有答应过。
事发那天7时多,母亲叫我不要上班陪她,我说让我先去厂里请个假。9时30分,我回来了,母亲说这几天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一开始我不愿意,但她一直抓住我的手不放,一定要我去买。
我没办法,就出去花了29元买了两瓶农药。母亲一见到我,就让我把农药拿给她,我打开瓶盖递给她,她接过就喝了两三口。
过了两三分钟,母亲闭上眼睛,头侧向一边,嘴边冒出白色泡泡,我用纸巾帮她擦掉,接着用手推她,她没反应,我又摸她的身体,还是没反应。
我觉得母亲死了,就打电话给妻子,之后又打电话给其他亲戚。之后,我用被子把母亲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盖好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12时妻子回来了,我们两人一起帮母亲换上新衣服。后来,厂长也来了,说要通知殡仪馆来处理尸体,又帮忙通知了治安队过来,后来派出所的也来了。
我一直没答应过母亲买农药,当天真的是她强烈要求,我没办法了才去买的(据判决书中邓明建供述)。
现场
妻子带衣赴庭接回老公
昨日庭前,记者再度见到了邓明建的妻子华素英。和此前两次开庭一样,她照例带了衣服前来,“这只是厂服,他在里面一年都穿那个衣服,如果能出来的话给他换上……”以往作为证人的华素英只能在庭外守候,远远看上丈夫一眼,而昨日的宣判活动,她第一次坐上了旁听席,咫尺相隔,含泪望向丈夫的背影。
9时35分许,伴着轻轻的铁链声,头戴黑套的邓明建被法警押送入庭,在其后的听判过程中,佝偻站立的邓明建一直略显紧张地低着头。“没意见,不上诉。”宣判结束,邓明建用略微颤抖的声音如此回应,此前惶恐木讷的脸上终于有了些许放松,押出法庭时,他还回头跟妻子点了下头。
“我们专门来接他的,到时候一起回去拜妈妈。”邓明建的表妹特地一早赶到现场听判,她特别向记者强调,“我哥不容易,我们都很理解他。”
法院
有罪情节轻微适用缓刑
据本案主审法官,番禺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麦雄杰介绍,控辩双方对于邓明建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分歧。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认为邓明建的犯罪动机,是在母亲要求和生活的重压下产生的,其自愿认罪,并有亲友及工友的求情信,证明其履行照顾母亲的义务,故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明建明知农药有毒,仍然帮助母亲服用,导致母亲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给予惩处。但本案有被害人年老患病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购买农药的情节,故被告人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同时邓明建近20年来赡养母亲一贯孝顺,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亦相对较轻。法院最终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司法监督员:
避免类似人伦悲剧再上演
宣判后,番禺法院司法监督员、区政协委员黎万丽向记者表示,法院的定罪量刑,既否定了邓明建故意杀人的行为,又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得以在社会中接受改造,“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个人非常认同这个判决。”
但她同时认为,孝子“杀”母不止是被害人李述兰和被告邓明建的悲剧,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的悲哀。她希望社会各界能更理性、冷静地看待此案,给予邓明建更多的空间和心理扶助,让他能正确面对事实,面对自己,尽快走出阴影,融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
同时也希望以此案向社会公众普法,更希望相关部门能认真思考目前社会保障、医疗、司法等制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关心困难群众的生活和需要,健全临终关怀服务、心理疏导服务等专业的社会服务,避免“孝子杀母”等人伦悲剧的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