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危重患者抢救制度(附表)
第八节、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 抢救工作应由主治医师资格或以上人员或在场职称最高者主持。接诊住院医师发现病员病情危重应立即进行抢救,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医师。各级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急救处置。特殊患者、需跨科协同抢救或外请专家时,经科主任同意后,上报医务部、护理部和分管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联系外请专家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 各科室接到抢救急会诊通知,应由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人员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参加抢救工作,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如因其他医疗工作需要无法及时会诊,应由住院总医师或者值班医师先到达现场参加抢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延误抢救。同时将情况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在其他医疗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到达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3. 参加抢救的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逐级负责,责任到人,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严防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
4. 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医师应及时补开医嘱。
5. 抢救过程应由责任医师及时、详实、准确记录,抢救过程中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
6.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安瓿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房间进行终末消毒。
7. 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患者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涉及到医疗纠纷及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医务部、护理部等相应部门。
8. 需跨科抢救的危重患者,原则上由医务部或分管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
9. 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
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10. 科主任、护士长应定期对抢救病例组织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危重患者抢救水平。
11. 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
12. 各科室应做到抢救器材、设备、药品定人管理、定点放置、定品种数量、定期检修保养,及时消毒灭菌,整理补充,班班清点交接,确保齐全完备,随时可用。
13. 危重患者管理遵循我院《危重患者管理制度》。
附: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实施细则
1. 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病情危重,第一发现人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如心脏按压、人工呼吸、建立输液通道等,同时通知其他医护人员到场协助抢救。
2. 医护人员接到患者家属呼救信息或其他医护人员发出协助抢救的信息后,迅速到达现场。
3. 由科主任、主管上级医师或在场的年资最高的医师负责组织、实施抢救方案或措施。在抢救病人的同时,向家属告知患者的危重情况,取得家属的理解与配合。
4.首先检查生命体征(脉搏、血压、呼吸、体温),实行优先抢救生命的原则。
5.按照具体的病情,施行对症处理与病因治疗。先做紧急的对症处理,使病情稳定,然后进行病因治疗。
6.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具体的抢救实施办法及患者的病情。
7.危重病人抢救时,护士在执行医生口头医嘱时,必须重述一次,并由专人记录,所有使用过的药物的安瓿暂时保留,抢救结束后经两人与记录核对后方可丢弃(必要时可封存)。
8.特殊情况如高级干部、港、澳、台胞,或已产生纠纷的病例,可由医务科到场协调,必要时设立科室或院抢救小组,选派专人负责治疗或护理,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科室间或院间会诊,共同制定抢救方案。
9.抢救记录详细书写在病历中,各项处置按实际执行时间补充医嘱,时间应精
确到分钟。
10.简明扼要将抢救经过载于《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本》(病程中要有抢救记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