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 经济法基础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不动产:①转让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②动产转让————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 注: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应当征税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
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款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取托收承付的————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发生商品时确认;
(3)分期收款方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合同的,按发出货物的当天。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无清单的,为发货满180天的当天。 (5)售后回购方式的——按售价确认收入,收回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差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6)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金银按差价,其他商品按市场价) (7)商品销售涉及商品折扣————商品折扣后的金额; (8)现金折扣————折扣前的金额,折扣作财务费用。
(9)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0)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安装检验完毕后;
(11)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券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收入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另外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金额。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权利息、欠款利息。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合同约定)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款收入
接受捐款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款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其他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2)采取产品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按预收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① 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征税; ② 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的,股息、红利免税。 ③ 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股息、红利免税。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
1、企业所得税按年级正,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按季预交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想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宝盖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5、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特别纳税调整
1、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合理办法调整:
① 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
② 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算;
③ 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④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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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征税款的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纳税调整的时效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三)非居民企业
1、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①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以外的税费支出。
②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③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