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有效的乡镇政府问责机制探讨
建立健全有效的乡镇政府问责机制探讨 权责统一,政府向公众负责,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和题中应有之意。然而,在当前,乡镇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却常常错位。面对权力分配时,一些乡镇政府官员积极性很高,可拥有权力的同时却不能尽到相应的责任。这样,一边是权力巨大,一边是责任缺位,权力就易于被滥用,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要改变这一点,就要在问责机制上下功夫,把权力与责任有效挂起钩来,加大对乡镇政府官员决策失误、政策执行不力、用人失察失误、权钱交易、公款吃喝旅游、大搞形象工程、破坏环境、坑农害农、知法犯法等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昭示我们,人类社会的政治文明愈是发展,政府工作就愈是具有挑战性并且愈是要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层面受到来自公众和社会的审视与监督。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负责精神、完善的责任机制和可问责机制,无疑是一个有效率和有公信力的现代政府所必需的品格及活力的源泉。”如果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使“权责统一”这一原则得以贯彻,即保证乡镇政府权力受到限制、行为受到监督、行为结果受到问责机制的制约,亦即确保乡镇政府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那么乡镇政府必然能够取得民众的信任,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是提高乡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那么,什么是政府问责制呢?简而言之,“政府问责制是对政府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必须和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乡镇政府问责机制,首先要明确界定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和责任,这种界定要具体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政府官员,要使乡镇政府的每一项决策、每一个具体事务都有人负责,出问题时有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要确保每一件事情都有明确的问责对象,避免在追究责任时相互推诱,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同时,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健全,实现问责制的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要对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程度和责任承担方式等作出明文规定,使问责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效力。
其次,要完善“异体问责”,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第一,要充分发挥人大对乡镇政府及其宫员的制约和监督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的权力,如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罢免权等,但这些规定很不完善,一主要是权力与程序虚置,很少使用。政府官员很少因承担行政责任而辞职或被人大罢免的。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言,加强人大制度的建设对政府责任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不仅要强化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开拓新的监督渠道,如不信任案的提出、弹幼制以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制等,以增强人大问责的力度。第二,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对乡镇政府的问责权力。让民主党派依据宪法、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设立专门组织形式和专门办事机构对各级政府实施监督和问责,并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责权力、形式、途径和程序,使民主党派的问责、制约更具权威性。
第三,要加强新闻媒体对乡镇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如今,各种报刊、互联网、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在传递信息、引领舆论、监督政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许多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就是在新闻舆论的帮助和支持下进行的。新闻媒体应高度关注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的各种活动,一旦发现任何不轨行为的线索,则应该穷追不舍,
使乡镇政府及其官员无法逃避监督。第四,要加强基层民众对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行政机关,直接与基层民众打交道,民众也最了解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的所作所为。因此,要充分发挥基层民众对乡镇政府的问责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监督热线电话”、开通互联网络监督渠道、定期接受民众的信任投票等方式了解、收集民意。对民众反响比较大的事情要公开作出解释,对民众提供的线索、意见等要充分重视,而且要尽量做到件件有回复、有落实,使违法违规、没有履行好责任的乡镇政府官员都难逃被追究。
最后,要拓宽对乡镇政府的问责范围。“行政问责并非只问行政责任,法治国家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更多的是作为他律机制中的法律责任,而不仅仅是作为自律机制中的行政责任。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服务型政府的感受等问题才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决策失误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对乡镇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范围太小。一般只有在出现重特大事故、人民
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干群矛盾严重恶化或者违规违法滥用职权等情况时才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另外就是只对乡镇政府的政策执行环节进行问责,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这样的问责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要建立健全有效的乡镇政府问责机制,必须拓宽对乡镇政府的问责范围。对乡镇政府的问责不仅要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委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不仅要对安全责任事故问责,而且要对岗位平庸问责;不仅要问责“有过”官员,而且要问责“无为”官员;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