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样本--虚假合格证集体讨论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件名称:红光汽车修理厂涉嫌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案
讨论时间; 2014 年 9 月 8 日15 时 05 分至 2014 年 9 月 8 日 16 时 25 分
地点: XX运管所三楼会议室 主持人: 李XX 汇报人: 艾XX 记录人: 李XX
出席人员姓名及职务:李XX(所长) 张XX(副所长) 李XX(副所长) 刘XX(副队长)艾XX(队长)李XX(执法室主任) 案件简介: 2014年9月5日上午9时40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艾XX、李XX等人在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红光汽车修理厂未对蒙K36584东风大货车进行维护,就对该车开具了维修竣工合格证及480元维修发票,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号码1539954,维修发票票号为4256333。经
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是第一次违法,情况属实,证据充分。 讨论记录: 李XX: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条件,当事人第一次违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张XX: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符合减轻条件,建议给予红光汽车修理厂
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李XX:红光汽车修理厂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被执法人员查实。红光汽车修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红光汽车修理厂责令改正,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刘XX;同意以上意见,罚款伍仟元。 艾XX:同意李XX副所长意见。 李XX:同意以上意见,罚款伍仟元。 结论性意见: 与会者一致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
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给予红光汽车修理厂责令改正,处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出席人员签名: 李XX 张XX 李XX 刘XX 艾XX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