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享受程序
五险一金享受程序
一、养老保险:
(一)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不满15年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
(二)退休金计算方法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缴费年度%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合并采用)
1. 提供原缴费社保机构名称、开户行及账号
2. 由我单位开具介绍信
二、失业保险:
(一)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终止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金申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
1、档案
2、劳动合同
3、本人身份证原件
4、户口簿原件
5、一寸免冠照片3张
6、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医疗保险:
(一)住院手续办理
1、由医院出具住院证明
2、单位依据医院的住院证明出具介绍信
3、带介绍信、医保证、处方手册、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
(二)从用人单位缴费总额中划入个人帐户的具体比例为 :
1、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 ;
2、45周岁(含本数)以上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
3、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4% 。
(三)在职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分段
计算的办法,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分别负担:
1、6000元(含6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负担85%,个人负担15%; 2、6000元-12000元部分,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
3、12000元-26000元部分,筹基金负担95%,个人负担5%;
4、退休人员的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比上款同段的负担比例提高三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职工个人负担10%。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保险年度18万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比上一次降低20%,但递减过程中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基本起付标准的50%。
四、生育保险:
(一)生育办理住院手续
1、临产前拿生育证到单位开具介绍信
2、带介绍信、生育证、医保证、处方手册、医保卡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二)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携带以下材料 :
1、单位介绍信
2、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18位身份证号码)
3、生育证复印件(在外地生育的请提供原件)
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5、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及产前检查医疗费收据原件
6、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在非定点医院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上加盖医院公章),有并发证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7、单位介绍信
五、工伤保险: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除病情严重,需就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院外),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特别提示:一旦发生工伤,请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并在三天之内将手上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交单位。
六、住房公积金:
(一)公积金支取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缴存职工中,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帐户余额并销户.
4、非本市户口在本市务工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以转移或支取公积金帐户余额并销户。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二)购房支取 提供材料
1、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支取 提供材料:
1、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口迁出的员工支取公积金 提供材料:
户口迁出兰州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五)偿还贷款 提供材料:
1、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 贷款合同原件
3、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4、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缴存职工支取需提供材料:
1、失业证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取需提供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变动工作单位时
1、转入:员工持我单位出具的转入接收函到原单位直接办理转移
2、转出:员工提供新单位的全称、住房公积金账号、开户行,由我单位负责办理转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