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市 项目(下称“本项目”)消防设备设施提供维保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及内容
1、服务范围:乙方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
2、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一《消防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要求》。
第二条 承包方式
1、采取包人工、包工具、包材料(不含设备的大修、中修、改造工程和更换材料的费用)、包达标(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及和管理规定)、包安全的承包方式。
2、属于遗留问题,达不到使用要求或其他原因需改造的设施设备,乙方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查清故障情况及原因并形成书面整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在甲方提供维修材料之日起在20内完成维修并符合使用要求。
第三条 服务标准
1、乙方的服务过程管理应符合附件一《消防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要求》的要求,服务电话: 。
2、乙方提供的服务结果应符合国家及 市地方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3、乙方提供的服务含定期(每月、季度、半年或年度)提供的维保服务检查合格报告及维修记录,甲方依据报告内容进行服务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续签合同。
第五条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每月服务费用为人民币 元(小写:¥ ),本合同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小写:¥ ),以上费用包含人工、物料、工具、设备、保险等所有费用。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2、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消防维保服务考核评分表》,该评分表作为支付服务费用之依据。
3、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并无需就此承担责任。
4、乙方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向乙方无偿提供用水用电。
2、指派一名现场协调人员,作为与乙方的联络人员,并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协助、督导和评价。
3、协调乙方与业主(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关系,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工作。
4、如需要乙方提供其它专项服务的,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
5、有权对乙方维保服务过程及结果进行监视测量;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维保服务质量改进的意见;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派出的不称职维保服务人员进行更换。
6、甲方有权对在工作中不积极主动、服务意识差、出现差错或导致业主投诉的服务人员提出更换,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合格的服务人员。
7、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人员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8、每月对乙方的工程服务进行评价,并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评价的结果扣除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维保服务人员名册、工程服务计划(月度/年度)、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维保服务时间安排表、以及相关作业指导书。上述文件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执行。
2、乙方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管理。
3、负责其派出服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劳动关系管理,并向派出服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费用。
4、乙方派驻甲方的员工,应在甲方统一办理外来人员管理手续,并向甲方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如健康证等)复印件。
5、乙方派驻本项目的服务人员,应当:
(1)维保服务人员的年龄在20-50岁之间;
(2)遵守服务礼仪规范;
(3)按甲方维保服务作业指导书作业;
(4)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督导,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培训和演练;
(5)必要时,可在在工作时间内按甲方指定的工作服式着装,佩戴甲方工作牌;
(6)非工作时间不应在本项目区域内长时间逗留;
(7)在室内作业时,不得翻阅、查看甲方或甲方客户的资料,不得将获悉甲方或甲方客户的信息向外传述、传阅;
(8)不能擅自为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甲方客户)提供服务;
(9)有义务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10)有义务向甲方反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
(11)在本项目区域内,发现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时,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2)不得向甲方或甲方的客户索取利益;
(13)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客户的利益。
6、在服务期限内,日常维修工具的维护、报废、更换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7、涉及消防维保服务的投诉,乙方应即时响应,当天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对甲方进行反馈。
8、乙方管理人员应在每月、每季度、服务期限届满时向甲方提交维保服务报告,每次提交报告时须与甲方进行至少一次工作沟通。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欠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累计 次考核分数在 分以下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
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乙方维保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消防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的,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亦由乙方负责赔偿。若服务期限内发生 次重大责任事故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罚款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5、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6、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终止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任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8、本合同中约定的所有乙方需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甲方有权在相应的服务费用中直接扣除,不够扣除的,则由乙方补足。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就其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3、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直有效。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如以人手传送,则另一方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在向另一方发出相应通知后即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须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且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被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一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或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及时收到通知的责任由自行承担。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政府不作为等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7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自发生该类事件起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据实结算服务费用后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需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附件(如有)作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消防设施设备服务内容及要求》
附件二: 《消防维保服务考核评分表》
附件三: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代表: 签字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