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013-07-25 14:51:44)
转载▼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者:蔡桂如您的私人税务顾问
昨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
会议指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绝大多数为民营企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不断扩大就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会议决定,通过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财政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按照公平税负原则,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蔡桂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3%,如果申请成为了一般纳税人的不可以享受;超过2万元的需全额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从2000-5000 元提高到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从1500-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从150-200元提高到300-5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蔡桂如: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与工信部的标准及增值税、营业税的标准不一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