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防水试验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
应做防水试验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建筑物渗漏问题一直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热点。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建筑物使用功能,根据《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 15-19-2006)、《珠海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珠建建[2008]104号)和《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防水试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屋面、露台、阳台、厕浴间、厨房、外墙及外门窗等有防水要求部位进行蓄水或淋水等防水试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的监督检查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抽检时,防水试验现场应维持蓄水及淋水试验状态。
二、防水试验要求:
1、平屋面、露台、阳台、厕浴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应全数做蓄水试验,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隔4小时进行观测记录,对渗漏部位应作标识。
2、坡屋面应做淋水试验,淋水时间不少于2小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隔半小时进行观测记录,对渗漏部位应作标识。
3、外墙应在其顶部安装直径为20mm 的PVC 水平淋水管,每隔0.5m 开一直径3mm 的出水小孔进行淋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隔4小时进行观测记录,对渗漏部位应作标识。
4、外门窗和厕浴间墙面应做淋水试验,外门窗试验数量为单位工程外门窗总数的2%且不少于10个,厕浴间墙面试验数量为单位工程总数的5%且不少于5间。淋水试验不少于15分钟,施工、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试验情况进行观测记录,对渗漏部位应作标识。
5、对上述1~3全数试验的项目,如出现渗漏,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然后对渗漏部位重新试验,直到不渗漏为
止。对上述4抽样试验的项目,如出现渗漏,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对已试验和未试验的外门窗、厕浴间墙面的同类问题进行处理,然后加倍重新试验,直到不渗漏为止。
三、建设单位应掌握上述各项防水试验的情况,包括各项试验的起止时间、渗漏情况、原因分析、处理措施以及重新试验结果等。
四、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将建筑工程渗漏问题作为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加强对防水试验的监督抽查,发现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防水试验或试验发现渗漏问题未作有效处理的工程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五、建筑工程防水试验结果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未按上述要求进行防水试验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予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
六、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