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甲公司控股股东事宜联交所会否让甲公司在公众持股量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
HKEx-LD23-2011
實況
1. 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的控股權益後,根據《收購守則》就全面收購甲公司股
份提出要約。
2. 全面收購要約結束後,甲公司股份的公眾持股百分比跌至13%。由於沒有
足夠的公開市場,股份須暫停買賣。
3. 甲公司知道《上市規則》規定,聯交所一般要求發行人證券在公眾持股量跌
至低於15%時須停牌,因此甲公司詢問其股份是否可以在公眾持股量回升至15%時復牌。
有關的《上市規則》
4. 第8.08(1)條訂明:
尋求上市的證券,必須有一個公開市場,這一般指:
(a)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
士持有。
…
5. 第13.32條訂明:
(1) 無論何時,發行人由公眾人士持有的上市證券數量,均須維持
在不低於《上市規則》第8.08 條所指定的最低百分比。 …
…
(3) 如公眾人士持有的百分比跌至低於指定的最低水平,本交易所
保留以下權利,即有權要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直至發行人已
採取適當步驟,以恢復須由公眾人士持有的最低百份比為止。
就此而言,本交易所一般會在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跌至低於
15%時…,要求發行人的證券停牌。
分析
6. 《上市規則》第8.08及13.32條旨在確保上市證券有一個公開的買賣市場,
並規定證券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7. 因此,若發行人的公眾持股量低於25%,有關證券會在有需要時暫停買賣
以維持市場秩序。待發行人採取適當行動使公眾持股量回升至25%後,聯交所會批准有關證券復牌。
8. 《上市規則》亦載有指引,聯交所一般認為公眾持股量少於15%是過低,
難以維持市場秩序,在此情況下聯交所會要求證券停牌,但這並不表示聯交所會接納公眾持股量回升至15%時有關證券可以復牌。
總結
9. 甲公司須待其公眾持股量回升到至少25%方可復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