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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七、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客体
(一)被执行人是个人的,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1、本人和配偶的上月收入、银行存款账户及金额;2、房产、车辆、通讯工具、古玩字画、家用电器、金银首饰、玉器、钱币、邮票等财产;3、持有有价证卷(股票、债券等);4、共有财产及份额状况;5、第三人债权状况;6、知识产权状况;7、应承担的债务、抚养、赡养等状况(需保留生活底限的证明);8、现金;9、彩票奖金。
(二)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账户金额(基本账户、其他资金账户);2、车辆、设备、库存、房屋、土地等状况;3、对外投资、债权情况;4、分支机构状况;5、知识产权状况;6、有价证券;7、其他可执行财产或权利;8、现金。
八、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协助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当事人或其律师持协助调查令进行调查的,视同执行员进行调查。这样既克服了申请人举证无力的现实问题,又能缓解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这种措施已有上海等地法院率先采用,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也已提出,尽管现行法律中尚无规定,但按沈副院长所讲的“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我们就可以在改革中进行探索”,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摸索试用,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打下实务基础。
申请人查找到的被执行人信息及其财产状况后,执行法院应当在合理期限(如3~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实践中应当注意,有的申请人为了实现权益,不惜代价请黑社会的人出面解决,有的雇用“侦探公司”等代为查找,而有的黑社会的人或“侦探公司”为了查找到财产,实现经济利益,又不惜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秩序。
2、赋予申请人先行扣留权。
即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造成该财产转移时,可以先自行扣留该财产,并报告法院处[1]理,法院则应当立即办理查封手续。未能在24小时内报告的,不得继续扣留该财产。事实上,实践中常有原告或申请人先扣下对方的财产,然后再报告法院处理的情况发生,不少时候法院还是很快采取了查扣措施的。与其这样显得是非不明,还不如就明确规定,申请人享有此项权利。
九、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
(一)查询
这是普遍采用的方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来说,首先应到公安、车辆管理、国土资源管理、房地产管理、银行等金融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公路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劳务输出、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部门查询、确认被执行人身份、机动车、土地权属、采矿、房屋、抵押登记、公司注册、工程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车辆运营、农机设备、务工收入、保险、债券、股票等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限制等措施。
(二)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或案外人举报的线索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进行核实,确定应执行或采取的措施。法院常采取的措施有:
一是传唤询问被执行人,必要时可以拘传。
二是搜查。搜查包括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住所或财产隐匿地的搜查。
由于拘传与搜查往往具有即时性,但都要求院长签发文书,在实践中就使执行措施的适用受到一定制约。因此,可由院长授权执行法官决定拘传、搜查,并可口头宣布拘传搜查令,然后补办签发手续。
三是强制开启。在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或查封财产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证据材料的封闭处所、箱柜等,被执行人经责令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打开封闭的箱柜及门锁。实践中强制开启往往是搜查或查封、扣押的一个步骤,但应邀请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到场。
(三)调查
向有关了解案情或掌握有关证据材料的公民或单位进行调查。只有申请人确实无法查证而又提出了足够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的,人民法院才进行调查。
(四)审计
即由法院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明确其履行义务能力或投资者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为进一步追加被执行人提供依据。
(五)严格追究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行为的责任。
目前执行案件中,妨害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现象较多,对此应予高度重视。应充分适用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制裁措施。尤其是对执行规定第100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予以注意,不要简单地只考虑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六)直接适用物权公示规则查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对于动产,只需根据动产为债务人占有的外观,就可执行;对于不动产,则根据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为被执行人即可执行。如果案外人主张财产为其所有,执行官也不停止执行,案外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来阻却执行。因此,即使执行机构按照物权公示规则错误地将第三人财产误断为被执行人财产,也不构成违法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不得作为第三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的理由。
十、加强对执行实务中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疑难性问题探索。
在执行实务中,有一些边缘、疑难性问题若能给予更多关注探讨,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执行效果。例如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就与查找被执行财产有关。以下问题引人深思。
1、当一个被执行人要求推迟还款或作出还款计划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其逾期不履行时便可对担保财产或担保人采取执行措施。
2、一个被执行企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就可以查询其工商档案,看有无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以及有关部门不当收费等情况。因为不到位的投资、不当收取的费用,都应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应予以追回用来清偿其债务。
另外,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往往容易排除在可执行财产之外,都是不恰当的。
3、针对个别投资者一人数公司,钻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空子、几个机构,一套人马,财产、业务、机构、人员混同的处理,应大胆探索利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典型的如建筑挂靠项目经理,实际上是个人承包财产。《公司
法》相关规定的理解运用问题:第15条“公司对外投资”、第20条“股东权利限制”、第31条“出资不足、抽逃资金”、第64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第94条“发起人足额出资”、第95条“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投资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可以解决“穷庙富方丈”问题。
4、夫妻个人债务认定
因被执行人无力偿债,申请人依据债务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申请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债务属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定性不明的,如何划分执行权与审判权的界限?
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不能举证证明系个人债务的,就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处理,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5、执行债权人变更和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须系执行依据生效后发生的事实。
6、用于投资的非货币财产未办理转移手续,可依法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即使办理了手续,也可以依法撤销。
7、主体变化的事实发生于执行程序启动之前,但系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后的,由执行机构裁定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执行主体;申请人以公司注销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机构仅在股东无偿接收公司财产或者股东明确承诺承受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有权裁定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8、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的资产能否执行?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十一、结束语
本文虽然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经与方法方面作了一些探讨,但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相比较,还只是某种意义的尝试。面对狡猾的被执行人,面对千变万化的现实社会,执行中还会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和一些新类型案件,执行人员应在组织的统一管理下,主动将理论联系实际,大胆创新执行理念,积极探索执行的新方法,注重执行艺术,注重教育疏导、克服方法简单、态度生硬等现象弊端,树立敬业精神,加强工作责任心,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把执行队伍打造成老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克星,在湛蓝的法治天空下,布下天罗地网,让躲避执行和赖账者无处藏身,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总之,通过多种途径查找被执行财产,对一个案件实行“综合治理”,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必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