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12-25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书
甲方: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乙方:×××、,系王行生之母,身份证号码:
王行生,男,XX岁,湖南省溆浦县人,系湖南省溆浦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于2011年X月X日因病死亡。为了妥善处理王行生死亡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王行生的因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甲方对王行生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丧葬补助金 元、抚恤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它任何费用。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三、乙方自愿放弃基于王行生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的仲裁和诉讼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本协议规定的应付乙方的全部款项。
五、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此事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甲方:(盖印)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