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对策
建筑经济与管理
JIAN ZHU JING JI YU GUAN LI
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和监管对策
文/谢顺
3、投标单位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时有发
摘要:本文主要从参与招投标市场的各方主体——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标代理
机构和评标专家四个方面列举了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问题的根源,并从制度建设、监管方式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系统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生
(1)弄虚作假。如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骗取中标。
(2)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施工企业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属大型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3)收买贿赂。一些投标单位面临建筑市场长期处于僧多粥少的局面,感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能够接到业务,瞄上了旁门左道的路子,不择手段地腐蚀拉拢业主代表、专家评委、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
(4)串标、围标、陪标。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进行串通,进行权钱交易。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结成利益联盟,达成利益分配方案,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众星捧月”、“皆大欢喜”的局面。
(5)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最大限度地增加工程造价,小事化大,把“蛋糕”做大,以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4、评委评标“走过场”的问题依然存在
有的业主评委在评标活动中往往给其意向中标单位打出高分,并随意发表带倾向性的意见,试图诱导和影响其他评委;有的专家评委事先得了好处,打金钱分、好处分;还有的专家评委原则性不强,见
关键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 问题 对策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初步形成了健康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化格局,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包工程的高门槛,以阻吓前来投标的非意向中标队伍;或者利用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以注册登记的方式达到排斥外地具有强劲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4)虚假招商,灵活变通。由于我国各地对招商引资工程建设项目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并承诺简化办事程序。而在实际操作中优惠政策被人为放大和滥用,简化办事程序变成了走过场。假招商引资之名,行忽悠招标之实。
(5)过度压价,增加风险。一些业主单位招标过程中片面强调最低价,忽视招投标的“经评审”环节,滥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简单地选择中标人,或者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合理定价又不合理。这些做法往往容易造成一些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合同价可能低于市场实际成本的过度竞争现象;建设单位片面追求“花少钱办大事”,而投资效果往往事与愿违。
2、招标代理机构“中介不中”问题较为普遍
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迎合建设单位的意图,与建设单位和投标人串通一气,为其意向中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制定有针对性和倾向性的条款,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设单位忽悠招标的问题突出
(1)肢解发包,逃避招标。一些建设单位人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建设,化整为零,以低于规定的招标工程限额规模标准直接发包;或者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保密、抢险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等,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的名义规避招标。
(2)少招多建,暗渡陈仓。有些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拿出来招标,而将占项目总投资总额比例很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私下进行发包;或者只将部分工程拿出来进行招标,而将另一部分项目工程直接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商;还有些工程招标的是一颗“枣”,竣工的却是一个“梨”,追加和变更的工程量甚至远远超过招标发包工程量。
(3)抬高门槛、排斥竞争。一些建设单位故意抬高对投标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私下设置要求垫资、带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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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使舵,迎合业主代表意见,走过场。这些因素的存在往往使评标流于形式,严重地影响了评标的公信力。
定能保证优质,但优质必定需要优价。的风险。
5、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关键环节、重点过程的监督管理。事前监督,着重于对招标单位资格和招标条件的审查,以及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事中监督,着重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备案管理和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要保证招投标程序和招投标内容的合法性;事后监督,主要是合同备案和标后跟踪检查,防止违法的分包和转包,防止少招多建,防止出现阴阳合同,保证标后执行不走样。
6、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增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和难度,防止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拿出具体制度措施,规定“行车路线”,构筑起预防不正当竞争的绿色屏障,遏制和预防不正当竞争现象;另一方面应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场外违法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
7、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敢于创立更加完善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让权力退出,靠制度运行。只有领导者权力的退出,管理制度的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才能真正公平起来,建设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才能从源头被扼制。同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要坚持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法。制度要健全,机制要创新,监督更要强化。没有好制度,监督就无抓手;有了好制度,缺乏监督,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制度与监督,应当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8、建立标后评标效果评估机制。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对评标过程中专家的评标意见是否科学、公正,评标专家行为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重新评估。通过标后评估机制调动专家的积极性,增强专家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强化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1、严格招投标制度,完善邀请招标程序。鉴于法律法规对“邀请谁”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较强的规定,特别是对邀请对象的范围、资质等情况作出严格界定,可以通过专家评审、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等程序确定邀请对象,实行阳光操作。
2、大力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规范其从业行为。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组织招投标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力求从法制和道德的层面上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促进其规范从业。
3、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确立建设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价机制,严格执行造价原则和计价规范,科学合理地把好造价关。现阶段应谨慎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在推广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时,一定要强调合理低价和合理定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把长期以来由政府掌控的定价权还予建筑市场,由投标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自主定价。只有在这些政策和市场条件充分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
4、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体系、工程担保体系,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公平交易创造必要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加大投标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除经济制裁外,还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参与招投标等行政措施,让其深刻感受到“高压线”的威力,使其不能、不敢、不想去冒违法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原因归结起来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反差和一个方面的矛盾:1、招投标业务高速发展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反差
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监管部门对场外交易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邀请招标的相关配套措施还不规范,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容易导致招标流于形式、竞争不足。
2、高利润回报与低违规成本的反差
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金额较大,施工企业为了做成大生意,往往不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外交攻关”、围标和串标。虽然法律、法规对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措施,但由于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利益或者人情关系的左右,目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很轻,并不能伤其筋骨,违法成本很低,以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3、高隐蔽交易与低水平监管的反差
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而违纪违法的交易行为基本都在有形市场外进行,十分隐蔽,很难被抓住把柄。相比之下,目前政府监督机构的执法水平不高,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纪律松驰、漏洞多。4、业主单位期望的最低工程造价与施工企业追求的高额利润之间的矛盾
一些业主单位存在“又想马儿好,又想马儿不吃草”的思想,希望少花钱办大事、物美价廉。但如果片面追求最低工程造价,无视工程建设造价构成的科学性和复杂性,忽视客观市场规律,就会失之偏颇、事与愿违。而实际上,合理低价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最起码的前提和基础,是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形成过程的规划和事前控制。虽然优价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