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29 编号:CEL 027——2016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以上统称微型计算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源额定功率大于750 W的微型计算机;也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0.2946 m(11.6英寸)的便携式计算机及一体机。
注:相关产品定义可参考GB/T 9813《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规定。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45 mm,宽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含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典型能源消耗(kWh ); (5)产品类型;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典型能源消耗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和附加功能功耗因子之和的计算方法应当依据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典型能源消耗应当依据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典型能源消耗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典型能源消耗应当能满足标识中的标注值。
4.4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28380的现行有效版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加施和展示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微型计算机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微型计算机本体或最小外包装的明显部位。如果采用在微型计算机本体加施标识的方式,应当同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
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产品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基于产品类型(A 类/B类/C类/D类)、中央处理器(CPU )、内存、独立显示单元类型(GPU )、硬盘所形成的不同配置(不包括不同的主板、电源等硬件变化形成的配置)可视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拟备案单元中典型能源消耗最高的规格型号的检测报告,其它规格型号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提交《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www.energylabel.gov.cn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 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
附件1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附件2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附表
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
附件3
微型计算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
标 :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四、样品描述
五、产品基本配置清单
六、其它信息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附表
微型计算机附加功能功耗因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