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各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等有关要求,为了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请及时函告我们。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有效防治矿山开发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逐步建立我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新设立和已投产的开采矿产资源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采矿权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取,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于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资金及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矿山企业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同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督促矿山企业,按评估结果及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和所需费用。在此基础上,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财政
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后,进行批复,并与矿山企业签订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格式附后)。
第五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提取: 河南省境内所有矿山生产企业,按吨产品分年按月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计入成本。其中煤炭企业暂按每吨原煤产量5元的标准预提,其他矿种另行制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年限,以及经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提出的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实际提取标准。
第六条 各矿山生产企业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简称代理银行)开设企业保证金账户,并于每月10日前,将按上月矿产品产量计算提取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专门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不得挪作他用。按企业隶属关系,同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保证金台账,并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主管部门对保证金进行监管。
代理银行应当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各代理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支取保证金手续。因银行工作失误或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保证金转移或损失的,由代理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保证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具体制定。
第七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范围:
1、矿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治理及矿山绿化;
2、采矿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环境地质灾害的治理;
3、矿区地貌与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恢复,包括国土整治和土地复垦;矿区地貌景观破坏、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地下水均衡破坏的治理;
4、与矿区生态保护、治理和修复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矿山施工、运营、停办、关闭或闭坑时,采矿权人应完成相应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矿山环境治理完毕,由负责审批治理方案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联合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部门自采矿权人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九条 矿山企业按完成工作量占治理工作总量的比例,填报《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格式附后),按批准的数额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使用手续。治理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企业持国土、环保、财政部门联合验收文件,到银行办理结余保证金使用手续,并由企业相应冲减成本支出。
第十条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要求标准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财政部门以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代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
态恢复,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验收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的;
(二)未按时办理保证金及利息使用手续的;
(三)擅自将保证金及利息挪作他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2、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书
矿山名称
责 任 人
日 期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总体规划及治理目标:
二、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措施: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时间、治理内容及所需资金(如分期治理,应分期填列):
国土
资源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办处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环境保护
行政
部门
意见 经办处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财政
部门
意见 经办处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注:此表填写一式四份,附矿区平面位置图。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2 附件2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审批表
一、矿山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性质及隶属关系
截止申请日保证金专户余额 元
二、保证金使用申请
金额(万元) 使用理由
三、保证金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办处负责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经办处室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处室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一式五份,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