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附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卡如何赔偿
未附条款的意外伤害保险卡如何赔偿
2007年年底,蔡先生获得赠送的“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业务员告知没有具体条款。2008年2月7日23时,蔡先生骑车摔倒,诊断为右踝骨骨折。蔡先生索赔时,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称:保险卡虽然没有标注具体的意外伤害范围,但就公司的理解,所谓的“意外伤害”就是指“身故”。
一家寿险公司市场部人士介绍:“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赠送的短期意外险,都是‘保死不保生’的。”
《扬子晚报》壹财经维权律师、南京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谢友清律师表示,在法律上,“意外伤害”是指非自身、非自残行为,以及他人侵害所造成的伤害,意外跌倒、摔伤、伤残、死亡都应该算“意外伤害”。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应该且必须赔付。
笔者认为,本案免费赠送的“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实际是以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在未附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双方对“意外伤害保险”理解不一致时,应以行业对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责任范围来界定保险责任,从而决定保险人当否给付;简单的断言“赔”与“不赔”都是错误的。
本合同为附生效条件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合同,又称“附停止条件合同”,指“于条件成就时,发生效力,于条件不成就时,则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显然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仅当被保险人在所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的条件成就,保险人才支付相应保险金额;倘所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予支付任何金额。被保险人无论有未发生保险事故,均免予支付保险费用。因此,本案免费赠送的“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实际是以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为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畴应按照行业所通常采用条款诠释
本案既为赠与合同,因未附保险条款致双方对“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范畴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基于诚信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对合同的信任,既不应采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所称:“就公司的理解,所谓的‘意外伤害’就是指‘身故’”的主张,也不应参照附条款的“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赠送的短期意外险,都是‘保死不保生’”作类推,而应适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意外伤害保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