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的
关于深化我省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
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继续解放思想、推动吉林振兴”大讨论活动,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实施,切实发挥职称在民营企业发展中评价人才、激励人才和保障人才的重要作用,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促进现有人才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营企业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职称评定权限
1.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应职级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可直接评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定不受学历、资历、台阶、著作论文等限制,由省人事厅单独组建“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委员会”,依照其企业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相关评定条件(见附件)以及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评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
2.大型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企业直接自主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较多且从事专业相对集中的大型民营企业,经省人事厅授权,可组建相关专业系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对本企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民营企业可按照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条件直接对本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放宽职称评定条件
4.凡与民营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条件,不受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系列、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和职(执)业资格考试。毕业后一直在民营企业工作、尚未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已符合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参加中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定。
5.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均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6.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不受著作、论文、业务成果等相关评审条件要求的限制,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可依据其业务水平、实际能力和工作业绩对其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单独评定。
7.应聘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时,其在民营企业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具备条件的,均可参加高一级别职(执)业资格的考试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
三、简化职称评定程序
8.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在各级人才市场管理的可通过人才市场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档案暂时由本单位(或其它方式)管理的可直接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
四、拓宽职称评定范围
9.凡在我省兼职领办、创办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上述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
10、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我省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在省外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我省均予以承认,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附件:吉林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条件
附件:
吉林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
资格
评定条件
申报评定高级经济师的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其所在企业和个人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所在企业上年度缴税在50万元以上;
3.所在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4.近5年内本人曾评为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