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为全面落实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
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
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
三、记分周期
(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计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
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分值按10%记入该企业的总分值。
四、记分结果处理
(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2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6个月, 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 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 ;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12个月, 其中施
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或12分的,应当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丽水市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16小时)和考试。3个月内不参加强化培训和考试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人员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处理规定延长处理期6个月。6个月内不参加强化培训或者考试(含补考)没有通过的,停止其
两年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岗资格。
(二)企业记分结果处理
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不足12分的,丽水市企业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 ,进行内部整顿;外地进丽企业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6个月) ,
1年内不予办理进丽承接业务手续。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丽水市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 ,进行内部整顿;外地进丽企业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个月) ,2年内不
予办理进丽承接业务手续。
(三)个人和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不随记分分值清零而删除。
五、记分执行和管理
(一)记分执行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具体分工为: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各方工程建设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记分和管理。网上记分管理档案统一由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局直属建筑业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建筑业质量安全、招投标、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记分分值的上报和初始登记工作。
(二)记分应当与责令整改同步进行。检查人执行记分时,应当填写《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任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应当经被记分人签字确认;被记分人不在场的,可由其他管理人员代签;被记分人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拒签的,经两名检查人签字留置后生效,并附检查记录、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等有关证据和说明。
《通知书》应当同时送交工程所在地的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记分人所在企业。
(三)同一被记分的行为,整改期限未到期的,不再重复记分;整改期限已到期未整改或
者整改不到位的,再行记分。
(四)被记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行为发生地建筑业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申诉;对书面申诉的,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检查人。
(五)被记分对象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或经申诉,仍维持原状的,各工程所在地的建筑
业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录入记分管理档案。
(六)工程项目被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的,企业必须督促项目负责人积极整改。工程项目未得到有效整改的,被记分人或者企业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标准的,将延长不良行为记录时间。工程项目整改到位的,允许该工程项目所在企业提出删除记分申请,由工程所在地建
筑业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删除记分决定。
(七)企业或者个人记分已达到不良行为记录分值标准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丽水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送达当事
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告单》应当明确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同时告知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当事人对因记分达到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抄告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对各地
上报的《抄告单》情况,经研究审核后予以公示。
六、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后续管理
(一)当企业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被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时,发生问题的工程应立即整改,企业其他在建工程也须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整改完毕,自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满3个月后,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外地进丽企业向分公司或办事处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同时向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
门提出对其在建工程进行复查的申请。
(二)被记录企业的各在建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报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对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报
企业不良行为情况。
(三)丽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各地复查报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变更记录,并行
文通知。
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记分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记分内容和标准
2、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3、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单
附件1: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记分 内容和标准
续表
记分说明:
1、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工程内容按《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执行。 2、同一行为,存在不同记分标准时,按记分分值高的记分标准记分。
附件2: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记分
及责令整改通知书
备注:(1)本通知书一式3份。执法单位、主管部门、被记分人各1份。
(2)被记分人对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行
为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诉。
(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记分分值达到6分以上(含6分) 或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 时被记分人必须按规定在3个月内参加丽水市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和考试。
附件3:
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抄告单
注:1、本抄告单后附不良行为单位资质证书和不良行为责任人(或个人) 证书、身份证复印
件及其他行为不良证据资料。
2、不良行为当事人对因记分达到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抄告单》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上报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3、本抄告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