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账务处理及科目设置
研发支出相关内容
一、 文件依据:
1、2007年9月4日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2、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3、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4、2008年12月10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 研发费用定义 • 财194号文定义: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 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 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
三、会计核算需注意事项
只有符合下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 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审计时需填列以下表格:
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 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
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
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
(二) 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社保目前尚不能加计扣除;
(三) 研发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不可加计扣除;
(四) 只有设备仪器的租赁费可以加计扣除,研发租赁的房屋
租赁费不可以加计扣除;
(五)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
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做研发之外的用
途,则不能加计扣除。
四、研发明细科目下可设置以下三级科目:(可按项目列示)
1. 办公费
2. 差旅费
3. 新产品设计费
4.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技术图书资料费
6. 材料及燃料
7. 动力费(电、汽)
8. 职工薪酬(本公司技术人员、工资社保分列)
9. 折旧费
10. 租赁费
11. 无形资产摊销(软件、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摊销)
12. 模具、工艺装备制造费
13. 论证评审费
14. 委外研发费(需受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
15. 外部专家薪酬
16.培训费
17 . 招待费
原则上不列其他项目,有费用发生时如不能归集到以上明细中,可以再添加明细科目。
五、凭证注意事项
1.材料领用时注明项目名称;技术中心需在领料单中注明项目名称,仓库保管员按照所备注名称进行录入,出库类别为“项目领用”。
2.单据(包括差旅费、论证评审费、付外部专家费用等所有单据)报销时填制“研发费用专用支出单”,注明项目名称。
3、研发人员工资、奖金、社保每月按照一定比例在项目间进行分配。
4、间接费用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每月在项目间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