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已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已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已售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学校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施房改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已售公有住房是指原产权属于华南理工大学现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学校对已售公有住房在遵循已有法规的基础上实行住户自管和单位共管的原则;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
第四条 购买了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对自己所购的住房拥有房屋所有权。
第二章 已售公有住房管理
第五条 校内已售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等已出售的住房。
第六条 房屋处置规定
1、已售公有住房的处置
① 鉴于高校教师住房的特殊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保持学校生活区和谐、安静、安全的环境,已售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希望产权人只向原产权单位或者单位职工出售。
② 建立学校房改房交易平台,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免费为在校职工提供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咨询、协助办理过户等手续,促使房改房在校内职工之间交易。
③ 华南理工大学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在校内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买卖、抵押、赠予、转租等交易时,应先到学校资产资源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2、集资房的处置
教职工已集资的公有住房,按照学校华南工总字【1998】第6号文规定,教职工享有50年使用权,学校不收房租,不再另行分配住房子女有继承使用权。如住户不再需要住房时可与学校协商,在市场评估价格下,优先售还给学校。
第七条 本校内已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严禁作为商务、仓储等活动的场所,需对外出租的可到学校房地产管理办公室及保卫处申请、备案。在承租期间,房主(产权所有者)应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如因管理不力造成影响的,学校将追究该出租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人住房对外出租,必须遵守《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考虑学校校园的完整和学校基础设施服务于本校的基本原则,学校反对本校已售房对校外人员出售和出租。产权已转入校外的住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学校不保证其享有与本校人员的同等福利。
第三章 日常维修管理
第九条 日常维修
1、教职工负责所购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项目包
括:门、窗,房顶,地面墙面,非承重墙,阳台及护栏,水、电分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含分户表),洗器具及相关的下水支管。以上项目若要学校派人维修,需分别收取材料和工时费。
2、学校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等。费用从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中支付。维修款专楼专用,用完统一由住户按房产建筑面积比例分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