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基础的变迁
论婚姻基础的变迁
内容提要:本文全面论述了婚姻的起源与发展,阐明了不同阶段、不同的历史时期婚姻的特征及其基础,指出婚姻的基础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程度而变化的,主张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的基础,提倡青少年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发展观,辩证的看待婚姻基础的变迁。
关键字:爱情 婚姻 婚姻基础 一夫一妻制 经济基础 政治基础
男女青年到了一定的年纪,必然会经历恋爱、婚姻等问题,婚姻这一人类生活中产生的社会现象,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几乎每一个人都与之有一定的联系,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一说法,那么人类究竟是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关系?婚姻究竟以什么为基础?婚姻关系又是如何不断适应发展的社会关系的?在现今的社会又该如何看待婚姻问题呢?在此,我暂且谈谈自己鄙薄的看法。
一、人类婚姻的产生和发展
婚姻,结婚之事,指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①,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与一定的社会相适应,人类社会产生以后,才有了人类的婚姻。婚姻这种社会关系建立在两性结合的基础上,就其性质而言,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但从本质上来看,其形成与发展主要还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
婚姻关系得以存在的自然条件是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一) 群婚制
在原始社会早期,人类刚从动物界脱离出来,生产力低下,人类为求生存,结群而居,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人类完全处于自然地本能发生两性关系。同一群男女,不分辈分,不论血缘,两性关系杂乱无章,也就谈不上婚姻之说。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人类逐渐从杂乱的两性关系中萌生了对性和生育的某些禁忌,出现了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即在一定原始社会一定范围内,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②排除了不同辈分人的通婚和同辈血缘关系的人结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生产集团,“母系氏族“逐渐形成,这时的人们在一起大多出于生理需要和繁衍子孙后代为目的。
(二) 对偶婚制
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发展,为人类定居提供了条件,也为对偶制得产生提供了经济基础。③成对的配偶在一定的时间内相对稳定的结合,时间
或长或短,但是这种结合是极其不稳定的,随时可以解散,在偶居期间也可以同第三人发生两性关系。对偶制仍依附氏族而存在,这种形式的婚姻以双方生理需要及繁衍后代为基础。
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基础
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有了较大的发展,生产开始有剩余,私有制出现并日益发展,两次社会大分工使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男子,尤其是一些富有的有权势的男子在经济上占明显的优势,使得氏族结构发生变化,父系氏族取代了母系氏族。私有经济不断的发展和积累,私有观念出现,推动了小家庭从氏族的分化,出于继承的目的,丈夫要求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子女所继承,这就要求妻子所生之子必须为他的孩子,因此,产生了“一夫一妻制”,也称为“单偶制”,是相对于原始社会的群婚和对偶婚制而言的,即指一男一女结成婚姻,组成家庭,实质上是指有独立经济地位、成为社会基本单位的个体婚制,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④即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为基础的。这一婚姻形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受社会生产力的影响较大,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 奴隶社会婚姻的基础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社会分工,阶级分化使社会划分为奴隶和奴隶主两个对立的阶级。奴隶主对奴隶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有权决定奴隶的一切事情,在奴隶制下的婚姻关系注定是野蛮的、不对等的。奴隶作为奴隶主的财产,依附于奴隶主,因此,奴隶主公开的实行一夫多妻,可以任意与奴隶发生两性关系,这种多妻制带有浓厚的等级色彩,与其地位、财富等相适应。奴隶主与其正妻的婚姻通常牵连着利益关系,多为包办买卖婚姻,他们之间的婚姻没有爱情可言,完全以地位,财产和权力为基础,力求由此扩充自己的实力。而作为奴隶来说,他们没有独立的人格与自由,完全受奴隶主的摆布,他们的生杀予夺大权都被奴隶主所控制,又何况婚姻,自然是由奴隶主随心所欲的操纵,奴隶之间男女的结合,由奴隶主全权安排,他们的婚姻实质上成为为主人繁殖后代的工具,没有所谓的婚姻基础可言。
(二)封建社会的婚姻基础
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族利益高于一切,封建等级森严,人得个性受到极大地束缚,这个时期的婚姻关系的结合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封建等级相适应,封建家长制为核心。封建家长有着诸多权力,其余的成员都依附于他,妇女的地位更
加低下,丧失独立的人格,被层层礼教所压迫。家长支配家庭的财产,管理家庭事务,决定着子孙的婚姻,因此,这个事情的婚姻缔结大都以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基础,表现为包办、买卖婚姻,同时带有浓重的封建等级色彩。地主阶级中,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更多的牵涉到家族利益,通过两方缔结的婚姻从而取得一个家族在政治上的支持,扩大自己的权势,为家族带来更多更长远的利益,双方是否能喜结连理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绝非个人意愿,女子于是便作为家族利益和封建制度的牺牲者。对于广大的劳动人民,大多数婚姻结合是由父母包办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是这种情况最真实的写照,男女双方的结合此时便更偏向于经济原因的作用,父母为了一己私利,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将女儿“卖给男方做老婆的例子也屡见不鲜。他们之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有感情的,但更多的是基于其他的原因,对于这种婚姻来说,其基础多为经济基础。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基础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出现,资本主义自由的思想影响倒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资本主义社会提倡自由平等,将婚姻视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契约,提倡理论以自由为基础,男女双方对自己的婚姻有自主性,强调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自愿缔结为婚姻关系,并用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然而这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女性在婚姻中仍处于依附地位,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用通奸、卖淫和两性关系的放纵代替封建社会公开的多妻制,资本主义社会婚姻基础的实质是经济能力即财产的多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用契约的形式处分人身关系、人身权利,把人等同于物,实际上磨灭了个人的人格,实在有待商榷。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基础
社会主义的婚姻建立咋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受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影响和作用,从根本上否定封建私有制,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首先,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和公有制的建立,人民成为自己的主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取得独立和自由,女子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和伴侣;其次,《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并保障男女双方婚姻的自主性。然而,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婚姻完全的自由自主仍然在受到挑战。很多人认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必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并运用恩格斯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⑤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在现代的中国社会要做到完全以爱情为基础显然是不可能的。他们片面地理解了恩格斯关于婚姻家庭的论述,把现阶段的婚姻基础和婚姻道
德标准理想化了。⑥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毫无疑问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以包办买卖婚姻为主要形式封建婚姻制度,逐步给予妇女自由的权利,建立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长期处于落后的闭塞的封建社会,封建思想残余在社会上仍旧有普遍的影响力,传统习惯仍旧制约着广大人民的精神和行为,加上经济水平的限制,人民受教育的水平不高,女性仍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对于大多数家庭而言,男性仍处于主导地位,在经济等方面女性仍旧依附于男性,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注定不可能形成完全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另一方面,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受社会上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职业、文化程度、学历、地域、法律、道德等各个因素。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国情注定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并不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它受物质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只能是利益与道德的结合。但并不代表我国的婚姻中都没有爱情的因素,只是还没有普遍实行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
由此可见,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受物质资料生产方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的制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其基础和本质是由社会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受历史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亦较大。因此,在现代社会中,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婚姻观,珍爱自己,慎重对待爱情与婚姻。
参考文献:①《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②张明安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三版)》
③曾天雄《论婚姻基础》
④《马克思与恩格斯全集》
⑤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⑥马永杰《论我国的婚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