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规章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名义颁布的,符合本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管理活动或管理程序的,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调整普遍性活动或就某方面工作做出的全面、系统的通用规范,称规定。调整具体活动或就某方面工作做出的具体规范,称“办法”、“细则”、“规程”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日常工作的归口管
理,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上报规章制度的年度计划;
(二)组织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四)负责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核;
(五)负责规章制度编码、备案、清理汇编等日常管理;
(六)承办规章制度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其他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一)提出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年度制定计划;
(二)负责具体规章制度的起草;
(三)对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意见,持续改进;
(五)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清理;
(六)参与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七)会同综合管理部进行备案审查;
(八)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制定计划;
(三)组织起草;
(四)部门会签;
(五)评审审核;
(六)批准发布。
第八条 各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并向综合管理部报请立项。报请立项申请,应当按照综合管理部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汇总审查各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第十条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由公司相关会议审议,由总经理批准签署生效。被列入计划的,业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按计划上报草案;未列入计划而又急需制定的,经总经理同意后,由各部门向综合管理部补报计划。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共同起草。每项规章制度须填写文稿号,文稿号由公司代号、部门代号、年号及编号构成,由发文部门按顺序填写:技术质量部,SVJS-2010-001;生产制造部,SVSC-2010-001;综合管理部,SVZH-2010-001;财务部,SVCW-2010-001;市场营销部,
SVYX-2010-001;基建项目部,SVJJ-2010-001。
第十二条 各部门拟定规章制度草案后,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由其他部门会签。会签部门应认真研究草案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负责汇总和协调会签部门意见,按协调意见修改草案。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起草部门应将意见和草案送交综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拟定下列规章制度,应当组织评审:
(一)属于公司级“规定”类制度;
(二)相关业务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参与或制定的制度;
(三)涉及公司或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
(四)公司综合管理部认为需要组织评审的其他制度。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不能以对制度草案进行会签代替规章制度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评审由制度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评审人员中部门以外人员应占到参评人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围绕制度制定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会议确定的修改意见,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按要求负责修改。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草案的审核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违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或部门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程序和格式要求;
(五)需要审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 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管理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制度不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二)对草案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将审核后的草案报送决策机构讨论议
定,规章制度草案必须按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审议通过。公司“规定”类规章制度需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办法”、“细则”、“规程”类规章制度可由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草案需要修改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修改后提交综合管理部再审核。
第二十一条 草案起草部门听取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送综合管理部审核。其中“规定”类规章制度应由总经理签发;“办法”、“细则”、“规程”等可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可向综合管理部提请修订或废止规章制
度。各部门认为需要修订的规章制度,列入下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具体规则和奖惩、追究责任措施;
(三)专业用语定义、生效日期等其它内容。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格式应以条文表达,按章、条、款、项成文。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条文内容较多时可以分款。款不冠以数字,以自然段表示。款下可以设项,项以(一)
(二)……表示。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是公开的,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
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上一级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下一级规章制度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执行效果跟踪调查,并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效果进行修订。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或有关部门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重要规章制度实行备案审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章制度公布后10日内向上级部门对口业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级规章制度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以下规章制度应当备案:
(一)集团公司、院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备案的;
(二)上级业务部门书面通知要求备案的;
(三)其它应当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每年年底组织规章制度清理。综合管理部每5年组织一次规章制度汇编,也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汇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