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协会章程
绥滨县拉丁舞、东方舞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面向社会,是一个由对舞蹈和交流有着共同爱好及热情的群众组成的非盈利性质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业务范围:
(一)宣传、组织社区群众积极开展群众性拉丁舞、东方舞活动,增强体质,提高拉丁舞和东方舞技术水平。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拉丁舞和东方舞活动,提高广大拉丁舞、东方舞工作者、爱好者技术水平。
(三)加强协调和组织,积极参与我区大型表演活动,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加强拉丁舞、东方舞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团结,广泛联系,争取得到全社会更多的支持。
第三条:本协会开展的一切工作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协会宗旨:组织和团结拉丁舞、东方舞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拉丁舞、东方舞舞蹈,提高舞蹈技术水平,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舞蹈交流,增进人民友谊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拉丁舞、东方舞的各界人士。
(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与规章制度。
(三)有自愿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六条: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权利。
(三)享有本协会服务、帮助、咨询的优先权。
(四)享有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应发给协会会员证。
第八条:协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商定的各项决议,在其他社区积极宣传健身活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协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违反本协会宗旨的行为,由会长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协会由会长、副会长负责各项工作。
(一)选举和罢免舞蹈协会领导、机构。
(二)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本协会各项职能。
(一)会长:会长统筹协会各项工作,负责协会日常运作。
(二)副会长:领导组织日常的各项活动,协调会长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负责宣传、组织工作。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自筹;(二)商业赞助;
第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拉丁舞、东方舞协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绥滨县拉丁舞、东方舞协会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