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工作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变更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和区县局、分局分设备类别实施。
市局办理:独立发电公司和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用于发电生产的锅炉(含压力容器)、客运索道、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许可; 区县局、分局办理:其他设备使用登记许可。 2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发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207号发布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001年4月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发布 3 许可条件
经监督检验合格,申报资料完整、准确。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2 申请人责任
a )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以上材料可在http://www.bjtsb.gov.cn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 ) 申请人可在http://www.bjtsb.gov.cn网上填报申请事项,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 )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4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g) 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范围(见表4.3.1)
表4.3.1 申请范围
4.4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4.4.1首次申请
4.4.1.1 首次申请——锅炉(表4.4.1.1) 4.4.1.2 首次申请——压力容器(表4.4.1.2)
4.4.1.3 首次申请——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表4.4.1.3) 4.4.2变更
4.4.2.1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表4.4.2.1) 4.4.2.2使用单位变更(表4.4.2.2) 4.4.3补领证书(表4.4.3)
表4.4.1.1 首次申请 (锅炉)
表4.4.1.2 首次申请 (压力容器)
表4.4.1.3首次申请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表4.4.2.1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表4.4.2.2 使用单位变更
表4.4.3补领证书
4.5 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范围(见表5.1.1)
表5.1.1 受理范围
5.2 受理人审核要求 5.2.1首次申请
5.2.1.1 首次申请——锅炉(表5.2.1.1) 5.2.1.2 首次申请——压力容器(表5.2.1.2)
5.2.1.3 首次申请——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表5.2.1.3) 5.2.2变更
5.2.2.1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表5.2.2.1) 5.2.2.2使用单位变更(表5.2.2.2) 5.2.3补领证书(表5.2.3)
表5.2.1.1 首次申请 (锅炉)
表5.2.1.2 首次申请 (压力容器)
表5.2.1.3 首次申请 (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表5.2.2.1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表5.2.2.2 使用单位变更
表5.2.3补领证书
5.3 受理结果
5.3.1申请材料符合5.2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3.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3.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3.4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5工作时限:即时。 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首次申请
6.1.1决定
6.1.1.1 提出办理意见
6.1.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1.1、6.1.2、6.1.3)。
表6.1.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锅炉)
表6.1.2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压力容器)
表6.1.3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6.1.1.1.2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1.1.1.3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1.1.2 审核
6.1.1.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2.2.2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2.3 审批
6.1.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1.1.3.2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1.1.4 出具许可决定
6.1.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
表6.1.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种类
6.1.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送交受理人。 6.1.1.4.3 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制
作。
6.1.2送达
6.1.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送达申请人。 6.1.2.2 受理人将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复印件及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1.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6.1.3 归档
6.1.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限锅炉)/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限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IC 卡项目表(限移动式压力容器)/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限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6.1.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6.2 变更
6.2.1决定
6.2.1.1 提出办理意见
6.2.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2.1和表6.2.2)
表6.2.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主要技术参数和结构形式变化变更)
表6.2.2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使用单位变更)
6.2.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符合许可条件,准予许可。 b) 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准予许可。
6.2.1.1.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报审核人。 6.2.1.2 审核
6.2.1.2.1 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2.1.2.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2.1.3 审批
6.2.1.3.1 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具体审批内容包括: a) 办理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b) 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c) 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
6.2.1.3.2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2.1.4 出具许可决定
6.2.1.4.1 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
表6.1.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种类
6.2.1.4.2 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送交受理人。 6.2.1.4.3 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制作。
6.2.2送达
6.2.2.1 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领取时,使用送达回证,将行政许可决定和有关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送达申请人。 6.2.2.2 受理人将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1.4)复印件及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
6.2.2.3 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 6.2.3 归档
6.2.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限锅炉)/北京市压力容器登记卡(限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IC 卡项目表(限移动式压力容器)/北京市特种设备登记卡(限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4) 变更内容证明(仅使用单位变更) 5) 原使用登记证(卡)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6.2.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6.3 补领证书 6.3.1. 决定
6.3.1.1 提出办理意见
6.3.1.1.1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表6.6.1)
表6.6.1 办理人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
6.3.1.1.2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同6.2.1.1.2
6.3.1.1.3 工作时限: 同6.2.1.1.3 6.3.1.2 审核 同6.2.1.2 6.3.1.3 审批 同6.2.1.3
6.3.1.4 出具许可决定 同6.2.1.4 6.3.2送达 同6.2.2
6.3.3 归档
6.3.3.1 办理人将相关资料归档。应归档材料包括: a) 目录
b)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决定书 c) 许可证书(证书种类见表6.2.3)复印件 d)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 e)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损毁证书的原件或残件(许可证书损毁的) f)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g) 备考表
6.3.3.2 工作时限:送达后6个月内。 7 业务流程
TS-XK-0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工作标准(见附录A )。 8 业务文件和记录
9 相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