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民事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说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内容和作用 (一)诉讼代理制度的本质和内容
概念: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称为诉讼代理。
本质: 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借助他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
(二)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二、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概念: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 二)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 、有诉讼行为能力;
2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且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3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4 、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 、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概说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适用范围: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代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进行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的特点
1 、代理权产生的基础特殊:法律规定
2 、代理的对象特殊: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3 、代理人的范围特殊:亲权和监护权
(三)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 第57 条规定:“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
《 民法通则》 第16 条 和 第17 条 分别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代理诉讼的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诉讼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二)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被代理人具有或者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或者被依法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
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第四,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说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 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只限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其他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1 、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 、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1-2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解除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或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
讼代理权未变更、解除前,委托诉讼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诉讼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
2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3被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五、关于转委托诉讼代理
含义:所谓转委托诉讼代理(简称转委托),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代理诉讼的委托后,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又将诉讼代理事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再委托他人代理。
条件:1、转委托人须有合法的诉讼代理权;2、须是转委托人基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便履行诉讼代理职责;3、须取得委托人的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4、须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5、转委托代理的权限不得超越委托人原来授予的权限。
适用转委托诉讼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在转委托诉讼代理中,转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是原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而非转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因此,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仍归属于原委托人,而不能归属于转委托人;
2 、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由原委托人与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就转委托代理事项另行签订诉讼代理合同;
3 、发生转委托诉讼代理时,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即向法院递交转委托代理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