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泽普县第一中学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规定》,根据地区教育工委的《实施办法》,制定本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1、校党总支对全校处室、校办厂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2、党总支书记为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3、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总支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对分管的学校处室、校办厂等中层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1、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理论和中央、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规定,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自治区、地区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
2、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结合学年末干部述职大会,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廉政专题报告并将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地区教育工委专题报告一次。
4、校级领导每半年对所负责处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按照地区教育工委和地区教育局的规定,健全和完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规章制度。
6、加强招生(考试)宣传教育工作,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招生工作责任制,防范违规违纪,保证招生(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
7、在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工程发包制度,预防重大事件发生。
8、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反腐纠风的责任意识。严格实行“一证三统一”即学校要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由财会人员收费,统一财务部门管理。学校领导和各组处、年段、班级、任何个人不得超标准收费、无规定收费和无立项收费。
三、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学校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领导干部年
度工作计划和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学校党总支和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主动接受上级党委和纪检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应自党接受群众监督,应支持总支纪检委员的工作。同时,应重视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预防和治理。党风廉政责任考核要与学年末干部考核、与民主评议和双重组织生活会相结合,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领导干部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地委教育工委规定处理。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责任。
泽普县第一中学党总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