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一件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辩护案例
案情简介:
嫌疑人冬某2014年7月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拘留,8月14日批准逮捕,经两次退侦后,由检察院在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6月10日辩护人拿到判决书,判处有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办案过程:
冬某在2009年、2010年左右在5家银行办了多张信用卡,从事类似传销的事业,在这5家银行总共透支20多万元本金,通过以卡养卡的方式循环,终于在2013年3月最后一次还款后再也无法还上信用卡透支金额了,再这之间,搬了家换了工作换了电话,银行只有当时办卡留下的父母家里的固定电话能联系到其老父亲,其中A银行在2014年7月以冬某在该行开办的一张信用卡透支34985元,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欠款,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报案,公安以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立案,在2014年7月8日抓获冬某后进行刑事拘留,冬某家属在2014年7月14日委托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后,我们根据其家属提供银行查询记录和本人,知道其一共在5家银行透支本金有20多万元现在无法偿还,家里也没有还款能力,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我们主要采取的是被动的辩护策略:1、在侦查阶段,当办案人联系家属要求其归还A银行透支款息时(本金加利息7万多元),一是其家庭无还款能力,更主要是我们担心一旦冬某偿还了A银行的信用卡,可能造成其他四家银行也向办案单位报案,那样会增加其违法犯罪金额,最终会加重其量刑,也会造称后期退还压力,所以虽然有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责,但在公安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我们能在侦查阶段还清全部款息,当然是个很好的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申请的理由,但是就本案而言,考虑前面两个理由,我们并没积极去争取退款息;2、在审查起诉时,我们也没有积极的去催检察机关加快进程和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大家看我其他刑事案件办理,对于轻罪案件,我一般会积极联系办案单位以加快进程,这些轻罪案件判决跟关押时间有很大的关系,实际关押时间长,判决就长,实际关押时间短,判决时间就短,另外,对于案件中某些定性和情节问题,我也一般会在审查起诉时提出书面意见,以使最终起诉书中会有确定的更有利的定性和减轻、从轻的情节,而不是将这些重大的辩护意见都放到审判时去辩论,实际上我是尽量将辩护工作提前,因为越到最后,等这些证据材料沉淀下来,在庭上很难翻的动,很难去改变,在这个案子中,这样做的一个实际好处就是,案子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时,检察意见没有涉及到要对另四家银行信用卡透支进行补充侦查,白白浪费一次补充侦查的机会,到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意见提出了对另四家银行信用卡透支进行补充侦查时,整个补充侦查时间才只一个月,等公安给四家银行发函要求对方提供报案、透支、催收证据材料时,只有约20天的时间,结果导致最终时间太短,这四家银行提供的相关催收证据不足,所以最终起诉书只有A银行的34985元,实际上就使得透支20多万d的事实,但起诉只能起诉3万多,这无疑是对冬某最有利的结果,在这三次审查起诉总计四个半月时间,我们只是最开始将所函,委托手续提交给了承办检察官,要求对方起诉状出来时告诉我们去拿就行,因为我们不能去提醒对方还有另外四家银行信用卡透支事情需要明确,4月29日,我们知道案子刚送到法院去阅卷,就和法官讲,我们将积极去做家属工作,争取将全部本金34985元退还给银行,法官也很高兴,安排了5月12日开庭。
这个案子开庭辩护也有独特的亮点,A银行在报案提交的证据中有一种《公安报案通知函》共三份,它是用来证明银行向冬某催收过,因为根据刑法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个罪名成立,是必须有催收证据的,A银行为了充实这方面证据,可能是后来补做的证据,但是补做的不严谨,当天开庭,质证公诉人证据时我提出来:1、这三份函有两份函编号和时间颠倒,开具时间在后面一个月的函,其函的编号却在开具时间在前的前面,明显有伪造嫌疑,2、这三份函跨度时间有一个半月,其函的编号只是缺了一个,作为一家全国性的银行信用卡催收中心,一个半月发了四份催收函,其中三份都是发给冬某的,明显也存在伪造的嫌疑,这个证据应该是A银行为了报案做出来的证据,应当在诉讼中排除,当时提出来,法官很意外,因为他们之前也没注意到这个问题,虽然最终我们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做的是最轻辩护,但无疑这个质证意见在本案中是最犀利有利的,所以在最后发表辩论意见,我们提出希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量刑意见时,法官当庭问公诉人有无意见,公诉人回答是无意见,这个案子开庭前,冬某家属一直说愿意把34985元还给银行,争取轻判,所以开庭前后,我们也是和主办法官沟通,开庭后由法官来联系银行到法院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也只需还起诉书上本机金额即可,但很遗憾,庭后双方按法官要求去了法院,但其家属因家庭中各帮其分担多少出现分歧,最终放弃了还款争取从轻的情节,最终这个案子在2015年6月10日(2014年7月9日刑拘,到2015年7月8日满一年)判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大家从时间上可以看出来,如果能退款,最少减三个月,那么我们的辩护是非常成功的,判决结果一年,那么被告拿判决书到刑满释放还不足一个月时间,就会完美实现关多久判多久的辩护结果。
审判结果:
冬某判处有期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办案总结:
冬某案子需要具体结合案子看和分析,如果单纯看34985元判有期一年三个月,可以说无多出彩的地方,但是看这个案子实际透支20多万,最终只能起诉34985元就是一个成功的地方,另外,因为存在透支20多万的事实,所以这种案子是注定会退查两次的案子,所以从侦查到移送法院时间从2014年7月9日到2015年4月27日已经是9个半月也是必然(刑拘37天+逮捕2月+审查起诉三次4个半月+退查两次2个月),到案子开庭已经是近10个半月了,我们的针对证据辩护很犀利有力,如果后续家属还了银行的那3万多元,案子按一年判,2015年6月10日拿判书,被告人就只需要在里面关不到一个月时间就可以刑满释放,百分百实现了关多久判多久最佳的辩护结果,不过,就是因为不还多判那三个月,结合到具体本案来说,也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发现银行报案材料上的矛盾地方,表面看好像很简单,但实际上很不易,银行催收人员都是相对比较专业的但没有发现、银行委托代理举报的律师没有发现、公安侦查人员没发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诉人没发现、办理案件的法官也没发现,我们能发现是因为我们更负责、更认真、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