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昀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食品退市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市场的食品安全水平,加强本公司的食品质量安
全,保障顾客的合法权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昀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特指定本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第一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 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五) 在农贸市场食品质量的抽查中,查处的不合格食品;
(六) 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经营者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 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 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
(三)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市场开办者或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 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巡查监管中发现不合格的食品,立即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招回已售出食品,并接受处罚。
第六条 对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昀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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