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年表)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
申报年度:□□□□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申报单位法人代码□□□□□□□□-□(□□) 填 表 人 报 出 日 期: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制
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本表。 2.表中上年度情况以上年度实际为准填报,本年度情况应结合上年度实际情况和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申报。
3.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急变化的,必须分别在改变3日前或变化后3日内填报相应的《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报表(试行)》,说明变更原因,履行变更申报手续。
4.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
5.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单位平面示意图》、《生产工艺示意图》、《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内容没有变化的,图中可注明“同上年”。
6.本表每年填报一次,一式两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内报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
7.排污单位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境监察机构核定后,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其他环境监督管理事项的依据。
8.排污者应当如实地填报,并提供相关资料。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登记事项的和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本申报表需附的相关材料:
1、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 2、单位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 3、燃料检测单复印件;
4、申报登记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数据的计算说明; 5、有关的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等情况资料;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 7、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1) (2)
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
年处理量----污水(万吨)、废气(万标立方米)、固体废物(吨)。
2、如上表中治理设施为固体废物的处理设施,对表中“*”项指标不用填写。
表内指标关系:1=2+3,5=6+7+8
表内指标关系:1=2+7,2=3+4+5+6,8=(7÷1)×100%
表内指标关系:2=3+4=5+6+7+9,7≥8,11≥12,13=14+15
表内指标关系:2=(4-5)+(6-10)+11+15,6=7+8,11=12+13≤14
2、废水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废气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标立方米/时,固体废物治理设计能力单位为吨/日,噪声治理填降低“分贝”值。
表内指标关系:6≥7,7=8+9+10
表1-11排污许可证情况
图3主要污染治理工艺示意图
二、本年污染物排放申报
表内指标关系:13=14+15,21=22+23
2、执行标准类别分为1国家排放标准2地方排放标准3行业排放标准。
表内指标关系:22=23+24,28=29+30
表内指标关系:20=4×16=6×18,20=21或20=22(当16≤15或18≤17时,20=21;当16≥15或18≥17时,20=22。浓度或速率只要一项超标即为超标排放)
表内指标关系:2≤3+4+8+11,4=5+6,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