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及地区污染土壤管理及政策标准
2.《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本标准规定了场地中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环境现状调查、污染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的环境调查。
3.《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为加强污染场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规范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技术要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在《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基础上展开,评估结果是进行污染修复和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有助于分析和比较多种修复措施的有效性,为有效地规避场地污染风险,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污染治理计划提供依据。
4.环境保护部于 2004 年6月 1 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对原址土地进行调查监测,报环保部门审查,并制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要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
5.2008 年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见》 (环发[2008]8 号),突出强调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
6. 2006年3月,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对污染土壤要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
7. 2007年1月,北京市环保局印发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规范了在北京市范围内从事场地环境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序和技术方法。以应对一大批陆续停产搬迁的重污染企业场地将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用途的场地环境管理需要。
8.2007年5月,沈阳市环保局、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印发了《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沈环保[2007]87 号),共6章32条,包括污染场地的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以及法律责任等具体制度。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污染场地治理及修复的立法,为中央专门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标本。
9.2007年5月,重庆市颁布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
10.2008 年6月重庆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208号),提出了要严格执行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估。
11. 我国有关土壤污染的整治与修复制度在许多相关法律法规里面都有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 )第 52条第3款规定针对事故对土壤造成的显示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另外, 《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 、《土地管理法》( 2004年) 、环保总局发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 》(2005年)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等也都就污染土壤的修复与整治及土地的复垦做出了相关规定。
12. 我国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来防治环境污染的问题, 尤其是在对引起土壤污染的一些污染源防治方面。如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 规定了收取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在内的三类典型污染的排污费,《反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规定了收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
13. 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土壤污染的任分散规定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如我国的《水污染防治》( 1984年制定, 1996年修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2004年) 、 《废气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2005年) 、《刑法》(1997年 )等规定了污染土壤环境所应该承担的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
14.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 -1999):为保护在工业企业中工作或在工业企业附近生活的人群以及工业企业界区内的土壤和地下水,对工业企业生产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危害进行风险评价,特制定本基准。
可适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
15. 《环境保护法》 是我国的基本法律, 该法指出土地是环境的一个要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防治土壤污染。生产、 储存、 运输、 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防止污染环境。《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污染场地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对象这一基础。
1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是固体废物管理的专门法规, 任何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任何单位都要对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这些规定包含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 处置导致的污染场所的管理也属于污染场地管理的范畴, 为明确这类污染场地的责任主体提供了法律依据。
2005 年版 《固体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 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置, 防止污染环境;单位发生变更的, 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对于属于历史遗留废物和污染场地的污染防治责任。
17. 《土地管理法》作为土地保护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基木原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土地污染;防止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土地管理法》 对防止污染场地的产生、治理和修复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1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也有一些可适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规定。如将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作为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并由专人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 包括对污染土壤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19.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 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场地相关监测标准
20.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标准是针对不同的土壤pH ,列出了镉、汞、砷、铬、铅、铜、锌、镍及六六
六和DDT 的一级标准(自然背景)、二级标准(农业生产土壤限制值)和三级标准(土壤临界值),见表1。 表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mg/kg)
*本标准选自(GB15618-95)
21. 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6月15日发布的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HJ350/2007),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分为A 、B 两级。A 级标准为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值,代表了土壤未受污染的环境水平,符合A 级标准的土壤可适用于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如住宅用地、场馆用地、商业用地、娱乐用地、学校用地、绿化用地、公共市政用地及其他用地等。
B 级标准为土壤修复行动值,当某场地土壤污染物监测值超过B 级标准限值时,该场地必须实施土壤修复工程,使之符合A 级标准。符合B 级标准但超过A 级标准的土壤可适用于场馆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公共市政用地等。
本次评价涉及指标的标准限值见表2所示。
表2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限值(HJ 350-2007) 单位:mg/kg
22.2004 年颁布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其中规定了土壤环境监测的布点采样、样品制备、分析方法、结果表征、资料统计和质量评价等技术内容。在采样准备中对监测项目与频次进行了规定,同时阐述了简单随机、分块随机、系统随机三种布点方法。在样品采集中主要规定了区域环境背景土壤监测、农田土壤监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监测中采样的相关要求,在其中还介绍了混合样的采集方法及随机深度和分层深度采样的采样深度计算方法。样品制备中主要介绍了制样程序。样品保存中主要规定了新鲜样品保存条件和时间。土壤分析测定中主要规定了样品处理、土壤常规监测项目的分析方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中主要介绍了评价标准、评价因子及相关评价模型。此标准主要是针对土壤普查监测与环境质量评价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主要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评价等的监测。
我国与污染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
- 《环境保护法》(1989年) - 《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 - 《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修订) - 《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行政法规:
-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 - 《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 《农药管理条例》 - 《农药限制实用管理规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监控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 -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意见》200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 -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 - 《工业污染场地环境评估与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年 - 《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2009年 地方法规、条例: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
- 《浙江省多氯联苯污染环境防治与控制规定》2009年
- 北京《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 -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重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地开发中防治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2005
- 重庆《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常州 《关于推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试行意见》2009年 -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 -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2009年 -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国外污染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
美国:
- 《资源保护与恢复法案》(RCRA )1976年
- 《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CERCLA )1980年 - 《国家石油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 《土壤污染筛选导则》
- 《超级基金修正和再授权法案》(SARA )1986年 - 《纳税人减税法》1997年
- 《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污染土地复兴法》2002年 加拿大:
- 《污染场地法规》1997年 - 《污染场地条例》2005年 荷兰:
- 《土壤修复临时法案》1983年 - 《土壤保护法案》1987年 - 《土壤保护导则》1994年
- 《关于土壤修复的目标和干涉值的通知》2000年 - 《荷兰土壤和地下水质量评价》 - 《荷兰土壤和地下水标准》 日本:
-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1970年) - 《市街地土壤污染暂定对策方针》(1986年)
- 《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1年制定、1994、2001年修订)
- 《与重金属有关的土壤污染调查·对策方针》
- 《与有机氯化合物有关的土壤·地下水对策暂定方针》(1994年) - 《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1999年) - 《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年) -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2年 英国:
- 《城乡规划法》
- 《基于1990环境保护法的Patr2A 法案》 德国:
- 《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 - 《土壤环保抵押权登记条例》
- 《联邦土壤环保与污染场地条例》1999年 韩国:
- 《土壤环境保护法》(1995年颁布,1997-2004多次修订) -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9年颁布,2000-2004多次修订) 中国台湾: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000年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中国环境报3月24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近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包括《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明确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标准规范等,并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经进一步修改后择机发布。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于2009年12月15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011年3月24日,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主持的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将对其进一步修改后择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