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免责事由分类
保证人的免责事由分类
免责规定:
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为主张保证请求权。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无约定
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2、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非法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 免责时间:自始无效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正式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无约定
免责时间:自始无效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完全放弃物的担保的。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无约定
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部分免责
5、保证期间,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该债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约定禁止转让的,保证人对该转让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约定、债权人和保证人
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部分免责
6、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
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部分免责
7、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免责事由产生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
免责事由是否约定及约定主体: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
免责时间:保证期间
免责后果:全部免责
分类:
一、自始无效、保证期间无效
二、保证人全部免责、保证人部分免责
三、约定无效(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与约定)、无约定无效
四、债权人行为导致无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行为导致无效 可见,保证已经债权人与保证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保证生效后,不会因为保证人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多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和保证期间内导致保证人免责。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要求债权人及时、合理的处分和行使权利。对债务人的责任,相对于债权人责任要少很多。为了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财产,有必要加大债务人的责任。
于克金
201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