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规范化管理制度
一、“中心”运行和管理
(一)“中心”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政策法规、企业、材料设备价格、科技人才等信息,并开展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
3、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4、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5、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6、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7、负责进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8、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9、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
(二)“中心”各职能科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工作:
(1)拟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2)协调、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制;
(3)负责信访、提案的归口管理以及对外接待工作;
(4)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2、负责“中心”文秘工作:
(1)文书往来和印信管理;
(2)起草“中心”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记录和整理工作会议、大事记等;
(3)负责文书核稿工作,并分类归集归档。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1)职工人事档案以及职工调配、辞聘与岗位考核;
(2)审核、调整和报批职工劳动工资;
(3)职工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有关工作;
(4)职工劳动纪律和在岗工作礼仪的考核。
4、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和保管;
(2)车辆的安全运行、维修等工作;
(3)负责房产管理、维护等工作;
(4)职工福利、低质易耗办公用品的管理;
(5)环境卫生的管理;
(6)安排值班室的值班、检查保安人员工作;
(7)安全消防、保卫等管理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业务科一科、二科工作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入场登记服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服务;
3、负责建设工程的投标报名服务;
4、负责将投标报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关部门。
5、负责投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管理:
(1)录入投标企业相关资料,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
(2)对投标企业数据库实施动态维护,办理数据资料变更。
6、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
(1)负责开标、评标场地安排服务;
(2)负责开标过程中的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服务;
(3)负责将开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7、负责建设工程中标公示的发布服务。
8、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的相关数据整理、资料收集工作。
9、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信息科工作职责
1、建立和管理“中心”的内部管理网络,实现“中心”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派驻各窗口单位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2、建立与各盟市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信息交换平台,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4、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并形成档案。
5、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报表统计工作。
6、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财务科
1、负责“中心”的会计核算工作。
2、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费。
3、编制“中心”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分析执行情况。
4、负责“中心”日常财务开支工作。
5、参与拟定的经济活动计划,依法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6、为“中心”的资金运用提供方案。
7、制定“中心”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8、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流程图
(四)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1、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2、“中心”文书、人事、财务、物业、党务等资料归档、立卷和保密。
3、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4、对档案的保存期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5、定期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和保管。
6、 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对档案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管理。
7、做好日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保管。
“中心”保密工作制度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打听的机密不打听。
2、不得将保密资料带出本单位或带回家。
3、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谈论业务项目具体细节和进展情况。
4、不得打探标底。
5、不得泄露评标专家库的内容或具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名单。
6、在招投标服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向投标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细节情况。
7、对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记录、台帐、资料等,要注意保管好,该销毁时要及时用碎纸机销毁,不得随意扔进废纸篓。
(五)公开承诺制
1、公开事项:
(1)招标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2)工作流程、职责、责任人;
(3)工程信息、工作时限、招标公告、中标结果;
(4)综合收费标准和依据;
(5)对违法、违规的处理结果。
2、承诺:
(1)态度和蔼、细心周到、服务热情;
(2)能办的事即办,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理,急事急办、不拖拉、 推诿,确保及时、高效、无差错;
(3)廉洁自律,不谋私利,杜绝乱收费,自觉接受监督;
(4)投诉渠道顺畅,并认真招待处理,口头投诉的口头答复,书面投诉的书面答复,对有效投诉做到件件落实。
3、承诺责任:
(1)凡有违反公开事项及承诺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连续发现三次以上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辞退;
(2)群众投诉工作人员违反公开事项及承诺,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作出检查、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罚款、下岗等处罚,直至辞退。
(六)首问责任制度
1、第一位接待群众来电或来访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群众来电或来访要认真负责。
2、对群众来电或来访,第一责任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待,详细填写来电、来访记录单,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3、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受理应由本科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2)转办应由其他科室办理的来电、来访;
(3)对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明确答复来电、来访人办复时间,并确保兑现;
(4)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来电、来访,耐心宣传解释;
(5)对转办事项进行跟踪,直至答复来电、来访人;
(6)将受理办复情况填报。
4、对重大疑难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经请示后批转有关科室限期答复。
5、对受理的群众来电、来访,凡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科室 的,有关科室都必须积极配合,必要时由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七)责任追究制度
1、在工程招标投标服务过程中,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并受到举报,经核实无误的,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并记入当年考核档案;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调离原岗位,或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2、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责令检查,立即退还或折价退还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或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非党员的参照行政处分 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3、在工程招标投标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串通有关单位人员,利用计算机或其他手段设定评委圈,或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在工程招标投标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谋取私利的,一经确认,停职反省,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招标人或投标人单位重大损失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财务人员玩忽职守,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有意损毁账目,侵吞单位资产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并给单位财产选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八)廉洁自律管理制度
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1、认真学习有关廉洁建设的重要文件,加强反腐倡廉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增强各级领导和职工的法制观念和反腐能力。
2、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按法定程序做好工程招标投标服务。
3、自觉抵制物质引诱和不良思想侵蚀,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谢绝对方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等。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利用工作方便参与推荐施工单位、厂家或产品等活动;不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借服务便利提供影响公正竞争的信息。
5、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到关系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索取物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因公外出办事,应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不得要求建设单位、职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设宴招待。
7、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出现社会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根据情况及社会影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8、本管理规定,纳入职工年终岗位综合考核、考评内容。
文明礼貌制度
1、服务用语提倡讲普通话,在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
2、服务态度必须热情和蔼。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主动打招呼、让座。
(2)对待服务对象应该做到:领导与群众一样、生人与熟人一样,外地人和本地人一样。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解释全面、不得推托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与其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不得与其争吵,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妥善解决。
3、工作人员服装仪表整洁,举止端正、文明。
二、“中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职业守则
1、严肃:严肃纪律,执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按章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违纪严肃处理;
2、廉洁:廉洁奉公,谢绝请客送礼;洁身自爱,不准索要礼品;规范服务,文明礼貌接待;
3、勤劳:勤奋上进,精研本职业务;坚守岗位,工作随来随办;环境整洁,争创文明单位;
4、俭朴:俭朴务实,不比办公条件;精打细算,防止铺张浪费;勤俭节约,努力增收节支;
5、团结:团结合作,搞好内外配合;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依法办事,不随心所欲和主观臆断;
公平公正,不偏听偏信和感情用事;
严格监督,不马虎从事和放弃原则;
遵章守纪,不玩忽职守和各行其是;
严守秘密,不泄露消息和到处打听;
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
诚实可信,不随意表态和失信于人;
耐心指导,不刁难他人和草率应付;
文明礼貌,不举止粗俗和给人难堪;
廉政自律,不以权谋私和索拿卡要。
(三)工作人员纪律(十不准)
不准态度生硬,不准随意许诺;
不准参与中介,不准推荐产品;
不准介绍队伍,不准暗示收礼;
不准操纵评标,不准暗中干預;
不准泄露机密,不准优亲厚友。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体管理制度
(一)进场招标资格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在“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政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止,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4、按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场外进行招标的,一律视为无效。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的有关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由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工作室。为了减少干扰,监督人员可通过监控设箷监督。
5、评标期间监督人员、“中心”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对评标工作有诱导、启发、干预等行为。评标出现异议或投标文件出现差错等,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形成的书面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三)进场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人应持立项等批文向进驻“中心”的行政监管部门登记。
2、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向“中心”索取招标投标登记等相关表格。填写完毕后在“中心”办理招标投标登记。
3、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进入设计招标流程。
4、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和“中心”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至报名截止时间最低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评标办法、资格预审方法。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
7、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需设标底的工程,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工程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代理编制。
8、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签收,并出具表明签收人或签收时间的证明。
9、招标人或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计算机语音抽取系统从“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10、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中心”公开开标。其开标程序如下:
(1)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宣布会场纪律。
① 场内严禁吸烟;
② 凡与开标无关人员退场;
③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应关闭录呼机、手机等,开标期间不得高场喧哗;
④ 投标人员有疑问应举手发言,参加会议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
(2)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
(3)领导讲话(招标人如果有此项安排的)。
(4)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
(5)主持人或工作人员宣布评标方法。
(6)需要进行评标指标复合的,随机抽取复合比例等。
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
(8)按投标人送达时间逆顺序开标、唱标(宣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投标报价、最终得分、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承诺书等)
(9)投标人澄清开标内容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需要公布标底的公布标底。
(11)开标会议结束。
11、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并产生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后选人,评标委员会同时将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送达签收情况的记录;
(2)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专家抽取记录;
(3)参加会议的代表签到情况;
(4)投标文件检查及确认情况;
(5)开标记录及投标人确认开标确认情况;
(6)评标委员会签到登记;
(7)投标文件初审(符合性检查)一览表;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的资格审查情况;
(8)废标情况的说明;
(9)详评或终评一览表及排序情况;
(10)澄清、补正及说明、签定合同时应注意事项纪要等;
(11)推荐的中标后选人情况;
(12)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2、依据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也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中心”信息网公示中标候选人(2个工作日)。
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概算、招标过程等;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范、评标方法和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及附件;
(5)中标结果;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15、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16、招标人、中标人缴纳相关费用;
1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招标投标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在“中心”备案一份。
(四)进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
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招标投标秩序。
2、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
3、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公认的交易道德;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4、不互相串通搞不正当竞争,不用虚假宣传抬高自己,贬低他人。
5、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驻场各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理手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高效、优质服务,切实履行社会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7、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遇到与本人或直接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8、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廉洁奉公,严禁行贿、受贿、索贿。
9、爱护“中心”各种设备、设施,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10、讲究文明礼貌,不大声喧哗、吵闹,保持场内卫生。
11、公众场合,禁止吸烟。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制度
(一)招标公告发布
1、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须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方为有效,并同时通过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信息网发布。
2、发布前须经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
3、招标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公章;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5)公告发布时间;
(6)投标申请人专业类别要求;
(7)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
(8)报名截止时间;
(9)报名地点;
(10)工程规模;
(11)结构类型;
(12)层数/高数;
(13)立项批准部门文号;
(14)总工期(日历天)。
(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人应当在“中心”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2、中标结果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名称;
(2)工程名称;
(3)结构类型;
(4)工程规模;
(5)招标方式;
(6)中标价;
(7)开标时间;
(8)中标人名称;
(9)公示开始时间;
(10)公示结束时间。
3、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五、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一)评标专家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评标前1小时告之通知人。
2、评标专家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招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中心”或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果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对评标结果持有异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的许可。
10、评标期间,应自觉关闭一切通讯设备或主动将通讯设备临时上缴有“中心”工作人员封存保管。
(二)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
1、依据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2、招标人会同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人员进行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3、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核招标人的评标办法,确定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的人数。
4、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单位代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人员同时在场。招标单位进行抽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监督员负责监督。
5、“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通过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对不能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应在抽取通知单上注明原因。
6、按抽取顺序通知的评标专家满足评标委员会人数时,则不再继续通知。
7、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委员会的需要时,可增加抽取人员。
8、抽取专家工作完成后,打印可参加评标会的评标专家出席表,一式三份,招标单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中心”各一份,该表只显示随机号码和评标专家编号,不显示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住址、电话等情况。同时打印专家抽取表,由“中心”备案。
(三)评标专家考核制度
1、评标专家的考核主要从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
2、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中心”协助考核。
3、“中心”负责通知评委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每个项目的通知情况详细记录,对无故屡次不参加评标工作的专家评委,应及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4、评标开始前,“中心”工作人员须在指定地点安排评委签到,对签到结果做好记录,以作为对评标专家考核的部分依据。
5、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或“中心”工作人员分别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填写《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评价表》并汇总录入计算机。
6、“中心”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考核汇总表》拟出书面考核意见,并将汇总表及考核意见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六、举报、投拆管理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不受限制,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和当面举报、投诉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投诉。
(三)对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要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部门或单位。
(四)详细记录举报、投诉情况
(五)对举报、投诉的情况及时报“中心”分管领导,根据分管领导批示转相当科室或人员办理。
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在登记举报、投诉的材料后附调查报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存档。
(六)已做处理并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投诉、登记后存入相关档案。
(七)对举报、投诉的调查,应立即进行。
(八)负责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九)任何人不得对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举报、投诉工作,举报投诉电话:2207823。 “中心”副主任昝学峰同志分管举报投诉工作,电话:2207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