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原创]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四大辩护要点
导读
智豪律师近日代理一起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智豪律师总结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四大辩护要点,具体辩护细节并未一一列举,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一、明辨罪与非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何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指的是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虽未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界定具体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情形:
例如,根据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以及2002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针对如何认定“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的解答:制作、传播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列举的邪教宣传品,虽末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根据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种类、内容、行为方式、次数、传播范围、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综合考虑,必须定罪处罚的情形。以上两条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未达300份,书刊未达100册,光盘未达100张,录音、录像带未达100盒,并不存在其他严重的情节、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因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未出台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前,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作为切入点,正确判断不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将其不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内。
二、区别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并不必然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法律规定,存在构成其他犯罪或者数罪并罚的情形。根据200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单列举如下:
第二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各个罪名侵犯的法益、造成的社会危害、刑法打击力度、量刑幅度不同,因此,辩护律师在办理相关邪教组织案件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行为存在构成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可能性。
三、辨析主从犯
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中,如果是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作用地位,从当事人应当认定为从犯角度进行辩护。因为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标准》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下列角度考虑行为人应当作为从犯予以量刑的情形:
1.犯意形成。行为人是主动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即犯罪行为的犯意发起者,还是仅仅是答应犯意发起者,被动加入。如果是后者,那么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故意的形成来看,行为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2.客观行为。行为人是否主动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仅是配合协助,例如仅为他人从事邪教活动提供保管、运输、经费、场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等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并没有参与上述活动,则可以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四、细究处罚类别
对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的处罚,除了刑法规定的3个量刑幅度外,根据其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不起诉、不以犯罪论处、免于行刑事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针对对于实施《解释二》规定的行为,是否一律要定罪处罚的解答:对于实施《解释二》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以上便是智豪律师根据多年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从事刑事辩护总结得出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四大辩护要点。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