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06-23
医院药品淘汰管理制度
药品淘汰的范围: 临床使用量小(连续三个月总量消耗≤45个最小包装单位)并且可以被替代的药品;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讨论通过的新药,在三个月试用期间用量很少(三个月总量消耗≤45个最小包装单位)的品种。
1、新药引进后,由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开始对试用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
2、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对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临床反映大的药品进行汇总,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汇总及处理意见表》。
3、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暂停使用的决定。
4、对于在临床使用过程中严重违反医院有关行风规定所涉及的药品,由监察室向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报告。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
5、对于在临床使用中出现严重不合理使用的品种,院长有权作出行政干预决定。
6、所有淘汰的或停止使用的药品都应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