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新规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一. 政策背景
2015年11月24日,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定向发行(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股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明确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
2015年12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定向发行(二)》发布《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定向发行(二)》的具体监管要求。
二. 定增对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向以下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它经济组织。
公司原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核心员工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时,无需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两个优点:引进外部投资者筹集资金时,可增加原始股东份额,避免股份被稀释;有利于公司记性股权激励,稳定核心业务团队。
三. 对于持股平台的规定:
(1)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2)“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为何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被禁止:(1)新三板对于挂牌企业发行新股的投资人有两方面的限制:35人的人数限制(向董监高人员、核心员工及外部投资者发行合计不得超过35名,公司原股东不受此人数之限。)以及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要求,因此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参与定增就有规避上述限制的嫌疑;(2)由于持股平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限制持股平台认购挂牌企业增发新股也考虑到挂牌公司股东超200人的核算及备案问题。(计算人数时,持股平台是穿透的,那么在定增时是否穿透认定为股东呢?不会,因为持股平台已经不能获得定增机会,也就没有必要考虑是否穿透认定的问题)
四.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1)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2)金融产品: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权、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金融产品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普遍低于新三板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开拓机会。
产品类别
合格投资者标准
法律依据
集合信托计划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二条
银行理财产品
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私募基金
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五. 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被禁止后的解决方式
(1)对于已经挂牌的企业
新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参与老股转让。
在企业挂牌之前就已经成立并持股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可以作为公司老股东可以认购新股。由公司的大股东将老股转让给持股平台,再进行相应的激励。
鉴于监管机构已经注意到持股平台对于投资者人数的规避,因此建议新三板已挂牌企业在目前阶段下操作股权激励时,在持股平台中预留股份用于未来的股权激励。
(2)对于拟挂牌的企业
挂牌之前就搭建员工持股平台。挂牌之前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使员工充分享受公司登陆资本市场带来的股票增值收益,实现激励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