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
浙江省永嘉县开发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表
水保验字„ ‟年度第 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永嘉县水利局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摘录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适用于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以外的其他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二、本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填报,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作为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本表一式5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各持1份,抄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
四、相关名词解释及表格填写说明。
1、取用土石方来源填“商购”或“×××项目综合利用”。
2、弃土(石、渣)处置方式及地点填“平衡至×××项目”功“设×××弃渣场专门存放”。
3、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
①工程措施是指挡墙、护坡、护岸、截排水沟等。 ②植物措施是指植树、种草以及TBS防护等。
③临时措施是指临时围墙、临时截排水沟、沉砂池、泥浆沉降池等。 4、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①扰动土地整治率=(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面积+植物措施面积+永久建筑物占地面积)/建设区扰动地表总面积。
②水土流失总治理度=(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面积+植物措施面积)/(项目建设区面积-永久建筑物占地面积-场内硬化面积-水面面积-未扰动面积)。
③拦渣率=采取措施后实际拦挡的弃土(石、渣)量/弃土(石、渣)总量。 ④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植被面积/可以恢复林草植被的面积。 ⑤林草覆盖率=林草植被面积/项目建设区总面积。
⑥土壤流失控制比=项目区容许土壤流失量/方案实施后土壤侵蚀强度。 永嘉县容许的土壤流失量为500吨/平方公里〃年,一般植被覆盖良好,流失轻微的地区土壤流失背景值(现状值)为300吨/平方公里〃年。
五、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