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08-28
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现状
首先,在我国,对垄断行为提起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很大程度上
限制了了人们提起诉讼的机会,人们更多愿意选择的是反垄断民事
诉讼。第二,中国三十年的改革实践,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
体制,由此造成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和垄断现象,虽
然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洗礼,但滥用行政权力进而形成各种垄断
组织、垄断企业的行为并未完全消除。第三,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反
垄断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经费都是相当有限的,而现垄断行为在现
实中却时常发生,涉及面广,致使反垄断主管机构不能对所有的案
件进行精确的调查。第四,由于反垄断公共执法机构并不是市场活
动的直接参加者,对于有些垄断行为不能及时的发现并处理,而这
些没有被发现的垄断行为已经给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赋予相关主
体诉权,受害人便可以及时的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在现
实中,行业监管还很严重,如08年春运期间的“一票难求”现象,
它反映了监管机构和所监管的行业在一些关系到民生的基础性行
业上形成威胁弱小经营者的势力,使得个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需
花费更多的财力和精力,这就制约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因此,需要我们立法赋予相关主体诉权,从而对现实中的各种垄断
行为给予更加有力的打击和预防,从而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更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