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止卫生院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卫生院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院收悉贵局台卫传罚告(2012)001号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研究后撤销处罚。
一、贵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行为,对我院存在问题的批评指正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切实做好医疗废物规范管理。
二、关于“处以捌仟元罚款” 。我院认为贵局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由贵局责令改正,希望贵局批评教育、予以警告即可。
法律依据:
一、《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二、《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三、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我院地处台州市行政区中心——椒江区,又处在椒江的特殊位置——城乡结合部,加之葭止旧城改造造成的历史问题——卫生院没有自己的办公与营业场所,十多年来全院分散在六七个医疗点为辖区80000多群众进行卫生疾控、防疫接种、医疗保健等服务。尽管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十分重视,但毕竟受营业场地狭小、设施简陋等条件制约,好多想做、该做的事情均无法实施,故离规范管理尚有欠缺,却不能说不按规范,更不等于违反规范。我院每天都由专人用专用工具将医疗废物送到老街
医疗点专门地点储存,最按规定集中运送到区指定医疗废物处理点处理,基本上做到了《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局认定我院违反了《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第二款“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之规定。这与贵局调查所取得的证据1、2、3均不符,贵局认定的是我院有生活垃圾混进入医疗废物,可《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第二款明文禁止的是医疗垃圾不得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我院认为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之中,确实不符《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之规定,今后应该加以改正,但并不违背《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之初衷。即认定事实与实际不符。由于贵局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故适用《医疗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四十七条第一款已缺乏处罚的事实依据了。
综上所述:就你局调查我院的相关问题,我院一定虚心接受,立即整改,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 望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院的申辩,不再处罚为谢!
此致
台州市卫生局
陈述申辩人: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卫生院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