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细则
天津市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
实施细则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本细则是依据《天津市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用于规范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的全过程。
第二条: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是经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处置天津市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市场。在业务上接受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的监督、指导,其经营后果直接对市国资局负责。
第三条: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接受市国资委处置不良资产的授权后,在原建制基础上扩大,增加营业规模,增加人员编制,在原先经营范围内增加处置不良资产的营业范围,使之成为我市专门处置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和专业市场。其增建工作,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员由产权交易中心选派。其建制规模另行通知。
第四条: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处置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是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是依据天津市有关处置国有资产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的原则是,以市场运作为主要模式,在市场运作中要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不仅要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还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处置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效益最大化,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第五条:天津市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文档。从不良资产接收开始,到市场运作,不良资产流转各个环节,到可能的再一次核销的全过程由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负责。
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要制定不良资产流转、运作的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制约制度,报市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建立处置不良资产收益的专门账户,按有关规定扣除相关整理、策划、催收、交易、经营、聘用专业人员等合理费用外,其全部净收益上交市国资委特设的国有资产收益账户,纳入我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为自身运转发生的费用,与处置不良资产的损益,财务上实行分开处理的方法。
第七条: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对不良资产的管理,采用现代化、信息化的科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制约管理制度。尤其是对以下关节加强管理。
1、不良资产的接收。开始建账,要实现信息现代化管理。
2、不良资产的保管。以资料形态表现的资产,与实物形态表现的资产采取不同方
式、方法和地方保存,加强监控。
3、不良资产的整理、策划处理是不良资产增值的重要环节,要十分重视。可聘请
专业人员协同策划、整理、分析。
4、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的处置是社会节约资源、能源的重要环节,要坚持科学发
展的观点处置。
5、债权、股权形态的不良资产,要通过国家行政的、法律的方法、手段处置。可
以债权转股权,也可以持有债权、股权者的身份参与组织破产、清算、注销登记,甚至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处置。
6、确实历经多年用多种方法处置,均无效果的不良资产,可再次申请核销。
7、对不良资产的流转、运作,不管是在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内的环节,还是参
与破产、经营等外部的环节,都要留存相关流转手续等信息资料,都要有完整的可复核的档案资料。
8、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净收入,要及时入库,并随时接受检查。
第八条:天津实物转让调剂市场队确实需要再次核销的不良资产,需整理资料,填写申报材料,报市国资委审批后,再处置。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是《天津市国有资产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附件,与其主文件同时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