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强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到“引优、引强、引大”,促进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奖励条件
1、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商业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年上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
2、金融服务:银行、投资、保险、证券等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200万元以上;
3、文化创意:媒体影视、广告、设计、动漫、出版发行、文化旅游等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
4、科技信息: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研发生产、软件服务、信息服务等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200万元以上;
5、总部经济: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和省内百强总部项目,年上缴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
6、五星级酒店: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年上缴区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7、高档餐饮: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年上缴区级税收300万元以上;
8、新占地类项目要持有《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证》;
9、项目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金水区。
第二条 奖励标准
1、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在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后,优先保证建设用地指标。
2、项目建成时,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自企业建成投产(开业)年度起3年内,分别按企业实缴区级税收的30%、20%、10%奖励给企业。
4、对高档餐饮等项目,自项目建成开业且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0万元后,连续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税区级税收的15%、10%、5%奖励给企业。
5、对租赁或购置办公用房的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和省内百强总部项目, 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补助总额的20%。
6、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不再享受上述其他优惠政策。
二、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关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按照国家允许的产业目录,从市外引进项目和资金。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引荐人在引进项目和资金中起到明显的引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沟通、服务等促成项目在金水区落户。
2、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要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引进项目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后,给予引荐人一次性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引进项目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1万元。
2、引进城市综合体项目或引进国内外500强、行业内百强省级以上区域总部和省内百强总部,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给予引荐人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认定
金水区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认定,由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认定。
第七条 奖励的申请
1、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申请
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和企业提请奖励,须到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并按照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的申请
引荐人须到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填写《金水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申请表》申请奖励,并按照认定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引荐人要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每月向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引进项目正常开工建设或投产经营后,引荐人凭投资方有效授权证明到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金水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第八条 奖励的兑现
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来投资项目、引荐人和引荐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区财政部门列支奖金,区对外开放办实施兑付。
第九条 外来投资和引荐人奖励每年兑现一次。
第十条 同时符合本奖励办法和我区其他相关奖励办法的,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能重复享受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只可认定、奖励一位引荐人。如项目由多方引荐,可推举一方为引荐人领取奖金,并由各方自行协商分配奖金。
第十二条 如发现虚假项目、虚假引荐等欺骗行为,将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并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和引荐人奖励的奖金,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金水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