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完善的思考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在政府公共管理领域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的的行为,正在得到更多的关注,在我国,政府采购主要被定义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依法定方式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1]政府采购行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其使用公共资金,并且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向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采购行为涉及了很多的社会层面部门,而且金额大,持续时间长,影响面广。这就使得政府采购行为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其中,社会反映最强烈的的就是政府采购行为中的腐败问题。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机制的时间比较晚,在执行政府采购的具体政策之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根据我国政府采购中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较为完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我国政府采购体系及其监督体系的构成
(一)、我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体系主要由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财政部门;供应商组成,但是根据地方的不同,有些地方没有政府采购机构,从而将这个体系简化为三个部分,但是基本框架变化不大。其中,“中央政府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具有评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地方也相继在其财政部门组件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2]这些都从职能和机构上明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为政府采购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框架。
(二)、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构成
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构成基于政府采购的体系,面对着政府采购体系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和供应商这四类部门,政府采购监督也要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参与。首先,面对着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主体主要为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3]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政府内的关于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因此采取的监督方式也是体制内的,各级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可以胜任。其次,在对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时,就要发挥财政部门内的预算监督,在这个基础上发挥各级人大,监察部门和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再次,是对政府采购的合作者——供应商的监督,对其监督的除了政府采购体制内的机构外,还包括了社会商业机构对于供应商的监督。
二、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监督体系中的机构作用发挥不完全
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普遍存在着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构在整个政府采购行为中缺位的情况,“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单位没有按照政府要求进行集中采购,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单位一部分项目执行而另一部分不执行,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制约。”[4]而上述问题的出现都与我国现有的监督机构作用发挥不完全有关。
(二)、预算监督手段没有充分运用
在国外政府采购体系的监督中,预算控制的手段是被常常使用而且效果较好的一种手段。在英国“财政部通过预算制定出收入和借贷额度,对未来三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做一个总预算,并对各部支出和应急备用的资金提出预算分配建议。”[5]这就意味着政府机构中所有公共支出都被置于预算监督之下。而在我国,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则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特点,这些都成为政府采购体系中亟待监督的层面。
(三)、反“寻租”成为最重要的监督问题
在政府采购的具体行为中,假设政府官员是“经济人”,“在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官员在主观上又没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时缺乏约束和监督的官员就会丧失正义的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利来满足个人私利,这就是权力寻租。”[6]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时有发生,使其成为被反映最多的监督问题之一。
三、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完善
(一)、加强现有监督机构作用,填补监督缺位
在政府监督体系的完善中,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从而加强各级人大和行政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积极性,使得人大和包括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对于在行政机构内部工作的人员有监察的权力,并且对于能够参与政府采购的其他人员也有监察的权力,这样就使得这些监察体制内部的机构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督,使得政府采购向着“阳光采购”的方向持续发展。
(二)、加强预算监督,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
依笔者的看法,在政府采购的开端过程中就要加强预算控制,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之前,一定要明确的制定采购的预算,并将预算使用的方案细化,报各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则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预算,绝不能够将宝贵的公共资金消耗在与主题无关的采购项目上,财政部门的责任就是“参与项目审批、立项、招标、款项支付、效益跟踪、评估”等环节当中,加强政府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避免挤占、挪用和浪费资金的现象。”[7]
(三)、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来遏制寻租
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过程中,加强信息公开,从而使每一个有资质参与政府购买行为的供应商都能够获得足量的信息,“尤其是采购过程、采购标准、成交原则和成交结果的公开,经常能减少不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有效的减少寻租行为”[8]通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完全“电子化”,信息公开化的方法来遏制寻租的产生,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5月
[2]穆森.《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路径选择》[D].河南大学.2008年5月
[3]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4期
[4]刘保英.《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D].厦门大学.2006年11月
[5]杨占武.《各国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J].财政研究.2004年第6期
[6]许安拓.《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J].中国政府采购.2004年6月
[7]李国强.《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研究》[D].吉林大学2004年
[8]谢媛媛.《政府采购电子化对寻租行为的遏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