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第二章法学的历史
第一节 西方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学起始于古希腊。在古希腊,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法律顾问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基本的社会要素和人们感知和认识的对象;同时,古希腊的哲学家非常发达,发达的哲学开发了自由民(尤其是自由民中的知识分子)会计人员和评价社会现象的能力,促进了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专门知识体系的形成。在丰富多彩的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作品中涉及到一系列法理学问题,诸如:法与权力、理性的关系,法与人、神、自然的关系(法是人定的还是出自自然或神灵),法与利益、正义(在人们互相冲突或重叠的主张之间,什么是正当的或正义的),人治和法治(人治优于法治或是相反),守法的道德基础和政治基础(公民为什么要服从法律和国家)……用西方法学家的话说,这些问题是法学的“症结”、“永恒的主题”。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在罗马帝国前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和复杂的财产关系。法律调整机制和法律秩序越来越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也越来越复杂。古罗马时期法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而且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中世纪是西方社会最黑暗的时期。独立的法学消失了,但在托马斯〃阿奎那的著述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中世纪以后,随着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法律的需要,出现了以复兴罗马法为中心任务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这个时期,出现了注释法学派(又称“伦比亚学派”)。
自13、14世纪开始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的方向发展和变革。这个时期法学发展的最重要的标志是个人主义法学派的产生。个人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注释法学派和个人主义法学派为民族国家的形成、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出现和法律的统一化创造了思想理论的技术等方面的有利条件。
17世纪开始的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资产阶级革命和在革命中普及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时代要求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出现意味着一种与中世纪神权世界观相对立的法权世界观的出现。这一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其典型的表达方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从18世纪末,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的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同时,出现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分化,即出现了法学和刑法学、民法学、宪法学等法学部门的分化。
20世纪初,西方社会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在这种因素的推动下,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顾问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社会法学派问世。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西方法学处于“休眠状态”。自1950年代中期,西方法学派开始复兴,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以新的政治和理论姿态出现。以行为主义心理学和行为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和原型的行为主义法学,作为存在主义哲学组成部分的存在主义法学,试图折中调和各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统一的综合(统一)法学派纷纷登场。
第二节 中国法学的历史
从发展阶段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法学的历史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清末至中华民国。
夏商周时期,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如《商书》中记载有“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立场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哲学论证。墨家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点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他们还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信念,主张在经济上重视生产、节约、利民,在刑罚上“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无为而治”,甚至断言“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与希腊圣哲柏拉图的政治法律主张不谋而合。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明确提出“援法而治”、“以法治国”等主张,并发动了一系列旨在实现法治的政治改革和变法。
汉代以后,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也垄断了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德主刑辅”成为主导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法学开始成为儒学的附庸。汉代以后的儒家思想在以儒学为主的基础上实行儒法合流,在德主刑辅的原则下实行礼法合一。从汉代起,在法学领域出现了通常所说的“律学”(亦称为“刑名律学”、“注释律学”),即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唐律疏义》是中国乃至世界历史上最系统、保存最完整的注释法学著作。
1840年以后,清政府迫于各方压力和维持统治的需要,派出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法律,这些人回国后纷纷介绍和论述西方的法律和法学,传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开创了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1901年京师大学堂设立法科,1906年成立法律学堂,从此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输入,冲破了原有的封建法学体系,促进了清末以至民国初期的法律改革和法律思想的变革。在国民党统治下,官方的法学理论承袭封建的法律观点,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为国民党的政治统治和法律制裁提供理论依据。在法律教育方面,广泛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教育体制,出现了正规化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