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罪名
职务犯罪罪名( ):贪污罪 职务犯罪罪名(1):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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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量刑] 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 重,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 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不满 1 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 情节较重的,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 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其他的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得组织、指挥实施的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难点解析] 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能构成本罪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二,受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上述人员虽然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但是其本身的身份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即与国家工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种贪污罪意义上的委托具有如下特点:(1)委 托主体的特定性,即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而受托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2)委托关系的行政隶属性。即委托人 与受托人之间不是民法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而具有行政隶属特征,即受托 人必须接收委托人的管理。(3)委托内容的公务性。受托人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所从事的是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活 动。
(4)受托人行为后果的归属性。即受托人从事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所产生 的盈利、亏损或者其他后果全部或者大部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上述贪污罪主体范围以外的人员,不能独立构成贪污罪,但是可以成为贪污罪 的共犯。 其三,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指从事组织、监督、管理公共事 务性质的活动,主要是公有制单位中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作为贪污罪主体 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公务活动往往包含主管或者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等内容。 其四,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 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首先,行为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具有主管、经 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 "主管",通常是指具有调拨、使用、"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 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批具有保护、保管公共财物等职权。其次,行为人在自己 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本人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合法形式进行。 其五,本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侵吞,即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 手、使用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2)窃取,即将自己或
者自己与他人共同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就是通常所谓的"监守自 盗"。(3)骗取,即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骗取的对象绝大多数是他人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4)其他手段。如依照刑法第 394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 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理。这是以"其他手段"实施的贪 污犯罪。 其六,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里的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 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 金。国有财产,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拥有的 财产,以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等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其他国有资产。劳动群众集 体所有的财产,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公有的财产。此外,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 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罪与非罪] 区分贪污行为的罪与非罪,有以下两种情况须注意: 1、在实践中,并非对一切贪污行为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 383 条第 1 款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必须是情节较重的,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 较轻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一般情况下,对于贪 污数额较小,远低于 5 千元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有关部门按照违纪行为处 理。 2、行为人已经实际占有财物,或者已经在事实上导致财产控制要的转移,使 所有权真正主体丧失对所有权的控制的,才构成犯罪,否则是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取得财物的所有权。贪污罪的犯 罪手段包括窃取和骗取,因此在认定贪污罪时容易与盗窃罪、诈骗罪相混淆 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是很明显的:(1)贪污罪的主体 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有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
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2)贪污罪侵害的客体是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 公私财物。 (3)在客观方面,贪污罪必在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实施盗窃罪、 诈骗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以窃取、骗取的手段实施的贪污罪与盗 窃罪、诈骗罪的关键所在。 2、贪污罪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贪污罪不是单位犯罪。如果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 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数额较大的,应当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共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不大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参见条文] 刑法第 383、394 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 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 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职务犯罪罪名( ):挪用公款罪 职务犯罪罪名(2):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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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 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动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 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 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难点解析] 挪用, 是指将自己经管理的 钱、财移作他用。 挪用公款,是指将自己经手的钱、财移作自己使用。 国家工作人员,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公司从事公务 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的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金的所有权、财务会计制度、国家公务人员的清 正廉洁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4、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 5、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到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具体包括: 1、国家各级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国有企业、公司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公司派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国有 公司、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挪用 [罪名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难点解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 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 他人谋取
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罪名( ):受贿罪 职务犯罪罪名(3):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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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难点解析]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是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即自己职务上主管、 负责或者承 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 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 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 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 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 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 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 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 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 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职务犯罪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职务犯罪罪名(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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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也叫 非法得利罪或“非法所得罪”。 修改后的刑法第 395 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较大 的,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 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 分以非法所得论。 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财产的差额部 分予以追缴。” [难点解析] 一、设立此罪的立法本意 设立本罪的
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而逃避刑 事责任。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
的 《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的第 11 条实际上就为这次修改刑法, 增设“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奠定了基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随着公务员制度的逐渐完备,适应现代反贪污贿赂的需 要而设立的。 这一罪名的设立使得司法机关易于说明犯罪而腐败官员难以逃脱法网, 因而这一罪名是惩治腐败犯罪的锐利武器。在刑法设立这一罪名之前,司法机关都 是按顺向思维逻辑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来查明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实施过 程,再证实贪污、受贿的犯罪结果。这样做固然合乎常理,但其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加。一方面政府官员手中握有各种权力、有很高的社会 地位和深广牢固的关系网;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狡猾,司法机 关越来越难以获取固定证据。在很多国家甚至出现了按照通常的司法程序,司法机 关难以证实犯罪而腐败官员易于逃脱法网的状况。 二、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 首先此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就是说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关系, 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拥有的财产(动 产和不动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 源。“差额巨大”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是推定 构成犯罪的重要事实依据,二者缺一不可。“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包括拒绝 向司法机关说明其财产的来源和向司法机关提供其财产或支出属于合法收入的虚假 证明。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只要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得到证实时,即可定罪处刑。 有无口供不影响定罪。第三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 员和其它公民,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属于事实推定的犯罪,在立案、侦查和审判过 程中,行为人有说明其无罪的权利和证明其财产合法性的责任。若本人能举证说明 其财产合法来源,查证属实后,应立即撤销案件。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拒绝说 明其财产的来源,经调查又不能证实其财产是合法收入的,同样可以治罪。如果查 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是走私、投机倒把、贪污、受贿或者盗窃等犯罪非法所得 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因重大稳私问题未及时举证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性, 判决执行后如实说明了情况,经查证确属合法收入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原判决,宣告无罪,并返还没
收的财产。职务犯罪罪名(5):私分 职务犯罪罪名( ):私分
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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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 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 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 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 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 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 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396 条第 1 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 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 有资产,累计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一人民团 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反国家规定;2.以单位
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3.数额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高检的立案标准。 “数额巨大”,有的省掌握在 50 万元以上。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 颁布前,实践中一般认为这种行为系集体贪污行为。 三、本罪性质是法人犯罪,其刑事责任及于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至于“罚 金”处罚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现刑法规定“并处、单处罚金”,都是罚个 人。从法理上说,应该可以罚单位,收缴其私分部分财产,但现在无此规定。
职务犯罪罪名( ):玩忽职守罪 职务犯罪罪名(6):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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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释义] 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工作 人员违反职责规定, 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 致使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 [难点解析]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
体是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政党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与义 务,或者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客观方面应具备下列要素:①有玩忽职守的行为。玩忽职 守的行为是指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认真,表现为与自己 的职责要求相背离的行为。②玩忽职守须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后果即为重大损失。 这种损失可以是人身方面,如致死致伤,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其他非物质 性损失,如巨大的国际国内上的坏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玩忽职守罪是一种结果 犯,即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出现时,才可以作为犯罪加以追究。③玩忽职守行 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二者之间有合乎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 在主观方面, 属于过失犯罪, 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因为疏忽大 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
职务犯罪罪名( ):玩忽职守罪 职务犯罪罪名(6):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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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1、根据新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的规定, 犯本罪的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 严重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 处 期徒刑。这里“情节特别严重 的”应当理解为造成的损失远 远超出法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 另外第 397 条最后还规定本法 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这是指 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 由于玩忽职守构成犯罪时,如邮电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则依照法律对该罪 的规定处罚,而不再按一般的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2、根据新刑法第 397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出于徇私舞弊的目的而犯罪 前款罪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这里“情节特别严重的”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有待以后司法上作出解 释。另外,所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由于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构成其他罪的,则按其他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刑法》第 397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