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现金业务必须坚持“当日核对、双人管库、双人
守库、双人押运、离岗必须查库(箱)”的原则,做到内控严密、 职责分明。实行复核制的,还要坚持“钱账分管、双人临柜、 换人复核”。
第二条 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 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三条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 以内,做到当面点准,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做到先点捆、卡把,核准封签,再 散把点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 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第五条 坚持“一日三次碰库(箱)”制度。营业前,柜 员必须检查现金实物与上日“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 额是否相符;中午休息时,柜员必须将现金实物与现金箱余额 进行核对,碰数入库;下班签退前,柜员必须核对现金实物与 “柜员日终平账报告表”现金箱余额是否相符,经坐班主任或 主管审核无误后,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第六条 每日日终平账,管库员应清点库房现金,与“营 业网点现金余额统计表”的库房余额核对相符后,在统计表上 签章。
第七条 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箱前必须核对接箱人是否 为被授权人,接箱时必须核对总箱数,检查款箱是否加锁、封 123
条是否完整无损等,并详细登记《箱包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 方签章。
第八条 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现金收付
第九条 现金收入。
柜员受理客户交存的现金和现金收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 操作:
(一)审查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全, 填写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凭证各联次金额一致,无涂改。
(二)初点。按款项券别顺序点收,先点捆、卡把过大数, 后点尾数,核对总数。与现金收款凭证金额核对相符。
(三)清点。现金按券别依次逐张清点细数并挑残、辨假。 款未点清前不准与其他款项调换和混淆。清点中发现有误,当 即向交款人声明,并可将凭证和款项一并退回客户。
(四)交易处理。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处理,打印记账 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 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 名章,回单联退客户,留存联附记账凭证后。
实行复核制的,初点柜员清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 误,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初点柜员名章后连同款项一并交收款柜 员;收款柜员核对现金与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现金收款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收款柜员名章,回单联退客户,记账联交 记账柜员选择相应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预约收款。
(一) 封包。签订预约收款协议的客户交来现金时,柜
员应会同管库员当面核对大数,点捆、卡把、清点零头,与现 金收款凭证核对相符,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 124
为“收包”,由银行当面封包,贴上预约收款封签;选择“预约 收款—收包”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预约收款”字 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已封包的款项入库保 管,回单联退客户。
未经清点细数的款项,不得与收入款项混放,应另装箱 (袋),双人加锁入库保管。
(二)清点。款项应在次日(节假日顺延)清点完毕,按 照协议规定的记账日期进行记账。清点前,柜员与管库员应共 同查验封口无疑后,方能拆封。由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 收包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清点”,选择“预 约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 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包记账凭证作附件。清点 细数中发现错款或假钞按协议规定处理。
(三)收款。比照第九条处理。
第十一条 非营业时间收款。
(一)当日收款时,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
型为“收款”,款项清点无误后,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收款” 交易,打印记账凭证,连同注明“非营业时间收款—次日入账” 字样的现金收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现金收款凭证记账联与一联记账凭证连同所收款项装箱入库保 管,回单联退客户。
(二)次日,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的一联收款记账凭证, 选择“非营业时间收款—清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 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收款记账凭 证作附件。
(三)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现金收款凭证附记 账凭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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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现金付出。
柜员受理客户提交的现金付款凭证后,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审查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对现金付款凭证进行审查。
(二)交易处理。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 付款凭证核对无误后,按金额由大到小逐位配款,配零头现金
要拆把、不得抽张,并点验正确。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 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 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复点付款。按照现金付款凭证的金额复点现金无误 后将款项交取款人,并提示其当面点验。
采用复核制的,记账柜员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打 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原始凭证交付款 柜员;付款柜员审核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无误后,进行配款, 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名章,连同记账凭证、现 金交复核柜员;复核柜员复核现金、凭证无误后,问清户名、 取款金额,将款项交客户,原始凭证加盖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 证后交记账柜员。
第十三条 预约付款。
(一)当日记账。客户预先将现金付款凭证交给柜员,柜 员按正常付款程序审查凭证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打印记账 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付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 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配款后,填制一式 两联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准备款项”,选择“预约付款 —准备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柜员、复核员名章,向取款人发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一联记 账凭证随款项单独装箱入库保管。
(二)次日付款。次日客户取款时,柜员根据原入库保管 的“准备款项”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注明交易类型为“交 126
付款项”,选择“预约付款—交付款项”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入库保管的记账 凭证作附件,收回专用对号牌或对号单,核对无误后,将款项 交客户。
第三章 现金整点
第十四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
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 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五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 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 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 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 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 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 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
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 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 负责。
第十六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
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七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 127
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 票币兑换
第十八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 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二十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
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 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二十一条 内部票币兑换。
兑换柜员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加盖柜员名章,注明 需要兑换的券别、金额,将现金连同记账凭证一并交管库员, 管库员核对无误后,选择“内部票面兑换”交易,打印记账凭 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留存,一 联连同现金交兑换柜员点收。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 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 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
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 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金库备用 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 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 128
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丢失库房(柜)钥 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支行及支行级单位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 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 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 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 (含ATM 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 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 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 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 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 由启封人签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 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 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 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 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
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 册、基层处所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 立户,详细记载。其它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 要求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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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管库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
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 禁止无关人员旁观。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 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坐班主任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
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每季查库一次,主 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上级行实行不定期查库。 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上级行查库时,查库人员 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并由管辖行人员陪同。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管库员有权拒绝查库。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 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 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 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 配款出库。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 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领款柜员清点现 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现金入库。缴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缴款 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 交管库员;管库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选择“柜 员现金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缴款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 账凭证上签章。
(三)柜员间现金内调。调出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调 出柜员号、金额、券别、调入柜员号等,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 130
批后连同现金交调入柜员。调入柜员核点无误后,现金入箱保 管,选择“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 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调出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 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领取现金时,管库员按规定方式报告用款单 位、数额、券别、日期等内容。
管辖行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对“现金调拨单”等内容审 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批签章。管库员根据手续齐全、内容正 确的“现金调拨单”进行配款,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二)上缴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填写“现金调拨单”, 并按辖内规定的方式通知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上缴现金必须 按整点要求整理款项,并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管辖行收到库款和凭证后,管库员应及时审核凭证,清点 现金。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三)款项收妥后,“现金调拨单”回单联交调出行作记 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会计部门填制现金支票向人民银行领取现金。现金领回并
清点相符,入库后,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入——贷记过渡” 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及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 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 员、复核员名章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 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 复核员名章,原支票存根作记账凭证的附件;另一联过渡记账 131
凭证退管库员作“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附件。
(二)上缴现金。
会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填制记账凭证,选择 “通用分户账——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 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缴款回单连同 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交管库员。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出—— 借记过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 办员、复核员名章;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现金缴款回单退会 计部门附“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后。
第六章 库款调运
第三十二条 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两人
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 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漏。调款 员、押运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 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三十三条 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调拨时,调款员
应按调拨单金额、件数清点准确后,检查包装是否牢固,无误 后在调拨单留存联签章,以示收妥。
第三十四条 运送途中,两名押运员应严格遵守押运守
则,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
第三十五条 物款送达后,调款员向调入行管库员交接清
楚。原封新券按箱或捆、回笼券卡把与调拨单核对。发现松散、 可疑现象的,须当面点验清楚。无误后,管库员方可在回单联 签章。
第七章 假币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办理柜面现金业务发现假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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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在办理柜面现金业务时,必须在客户视线内进行,如 发现假钞(包括变造币)必须由两名以上柜员同时认定后予以 收缴,并向客户说明情况,追查来源,在假钞正面和背面加盖 “假币”戳记,填写一式三联“假币收缴凭证”。注明客户名称 (单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被没收假币的券别、版别、数 量、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等,选择“柜员没收假币”交 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收缴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第一联附记账凭证 后,第二联专夹保管,第三联交客户,并告知客户如有异议, 应在收缴三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鉴定。
若为可疑票币应开具一式两联“临时收据”,注明可疑钞 票面额、印制年份、冠字号码等内容,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 及柜员名章后交客户,一联留存保管。
经鉴定的可疑钞票,若为真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全 额兑换给客户,真钞银行留存,作损伤票币处理,不再投放市 场流通;若为假钞,收回“临时收据”,按前款要求办理收缴手 续。
第三十七条 使用调入现金发现假币的处理。
(一)柜员在使用从他行调入的现金时如发现假币,应由 两名柜员同时认定,经第三人复核无误后,在假币正面和背面 加盖“假币”戳记,开具证明书说明发现假币的具体情况,并 在证明书上加盖经办人和两名证明人名章,经主管行长(主任) 审查签字后,一联证明书连同原捆的封签、原把的纸条送上级 行协助调查,一联证明书连同假币一并专夹保管。
(二)柜员填制记账凭证,经有权人审批后,选择“现金 支取”交易,将假币款项暂时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待处理假币 款项的报批手续比照第四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级行协助追回假币款项的,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 133
批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销记挂账款;如确实无法追回假币 款项的,按规定权限上报审批后,选择相关交易,将挂账款项 转营业外支出,审批文件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八条 柜员没收的假币必须定期由管库员通过“柜
员假币入库”交易作入库处理,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 盖有关业务印章、管库员、复核员名章。管库员按上级行规定 的时间上缴假币,选择“库房假币上缴”交易,打印记账凭证, 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假币及收缴凭证第 二联上缴上级行或人民银行。
第八章 错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错款处理原则。
发生长款,应暂列其他应付款待查,不准溢库;发生短款, 应暂列其他应收款待查,不准空库,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 自赔”的原则处理。不得私吞长款或以长补短;更不得短款支 付或夹带假币付出;误收假币,由柜员自赔,同时按假币收缴 程序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以及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经审批 后,报损或收益,不得以长补短。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视情 节、数额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属于贪污、自盗、挪用性质的,应向有关人员追回 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错款处理。
(一)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在发现错款的当日,长款无法退还原主,短款无法查明找 回,均应经坐班主任审批后作待处理错款。待处理错款必须及 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对超过坐班主任挂 134
账审批权限的,在发生错款当日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上 级行应于当日内答复,错款行坐班主任在得到上级行同意挂账 的通知后方可在凭证上加注挂账审批意见,挂账审批表原件当 日内逐级上报审批。
1、待处理长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
注明长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选择“库房现金长款处理 —贷记过渡”交易,再由其他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渡”交易, 将长款暂挂其他应付款账户。需上报审批的,审批表原件待上 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2、待处理短款的处理。管库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凭证上
注明短款金额,经坐班主任审批后,由柜员选择相关“贷记过 渡”交易,将短款暂挂其他应收款账户,再由管库员选择“库 房现金短款处理—借记过渡”交易进行处理。需上报审批的, 审批表原件待上级行审批后作记账凭证附件。
(二)柜员现金错款的处理。
柜员现金长款,选择“现金存入”交易,在其他应付款账 户挂账;柜员现金短款,选择“现金支取”交易,在其他应收 款账户挂账。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三)调拨款差错的处理。
调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行在款项调运、保管、收 付中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行责任的,应 立即将有关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 调出行追查。如属调出行差错,错款由调出行处理。如无法确 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发现行 作挂账处理。其余比照库房现金错款的处理。
(四)原封新券错款的处理。
原封新券开箱、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拆箱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箱后必须点捆、卡把。如原 135
封新券发现捆内整把长短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确非本行责 任的,长短款项由发现行处理;同时,应开具证明书,说明详 细情况,并加盖坐班主任或主管、经办人、证明人名章后,连 同原捆的封签等,逐级报人民银行。如发现把内缺少十张以上 的,应将原捆、原把票币按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和原 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逐级上报人民银行追 查,并按规定权限审批挂账。
确实无法查清的错款,经上级行批准后,选择相关交易, 将挂账款项转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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