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渐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当中,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不完善,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当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也遇到了种种困难。这些问题理应引起我们的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 社区矫正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李剑,山东警察学院2010级试点班一中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43-01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设施监禁处遇而言的一种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方式。它是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国外,社区矫正还被称为“社区矫治”“社区服务”“公共利益劳动”“社会服务令”“强制工作”等,内容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中间制裁等等。根据我国《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第一,侦查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行使着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职能,社区矫正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机关,所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应该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贪污挪用社区矫正经费的犯罪进行侦查;二是对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三是对收受被矫正人员的贿赂帮助被矫正人员逃避矫正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 第二,根据刑罚执行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第三,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进行批捕和起诉。 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职责不明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成立专门机构替代公安机构行使对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管职能,但是这其中各个主体的职责范围如何,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检察机关在实际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当中,究竟是应当以法定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为监督的对象还是以司法局作为监督的对象,或者说还是同时以前述两者为监督对象,这些在法律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从而也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当中的效能。 (二)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队伍尚需优化 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它的特点直接表现在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尤其是作为社区矫正的监督者,检察人员更需要专业化。但是,目前一线矫正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甚至是综合的知识,在其与矫正对象接触和个别谈话时,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感召力和亲和力不够,有的还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去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所以,从事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其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监督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最后,由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起步晚,工作方法不成熟,工作成效不明显,很多从事社区矫正监督的人员失去了信心,很多检察人员不愿意从事该工作,所以,除了检察队伍需要专业之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还需要有队伍的稳定。 四、强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监督的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职责 事实上,《通知》已经对我国的行刑权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即对由当地公安机关行使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权调整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公、检、法各部门各司其职,社区是一个载体。但是,这远远不够,应该在总结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的职责和权力,尤其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职责,明确检察机关是应当以法定执行主体公安机关为监督的对象还是以司法局作为监督的对象,或者说还是同时以前述两者为监督对象,从而真正为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建立一支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检察队伍 注重提高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的素质,并适时进行检察队伍的培训是保证矫正工作质量的首要前提。首先,社区矫正的本质仍然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普遍对刑罚执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理应加强对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的培训,要让参训的检察人员认识到非监禁刑也仍然是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同样要对罪犯产生震慑力,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与矫正功能的统一。其次,对从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人员进行专题式教学。具体说来,就是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成不同的专题进行学习,通过让参训人员解决真实性问题去体会并掌握其中内在深层的知识,使得参训的检察人员拥有解决当前矫正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的能力,从而真正使得检察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